某沿海城市,2018年12月底,拟新建一个1级堤防的海塘达标

某沿海城市,2018年12月底,拟新建一个1级堤防的海塘达标工程,合同估算价为8000万元,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并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除了主体工程外,项目建设内容还含有配套的绿化工程,由于设计图纸进度问题,绿化工程部分以专业工程暂估价350万元的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2019年1月,发布的施工招标公告中主要内容有: 1.由于本次含有配套的绿化工程,本次要求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2年一级建造师《公共课+市政专业》考试题库-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1K420100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5-某沿海城市,2018年12月底,拟新建一个1级堤防的海塘达标工程,合同估算价为8000万元,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并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除了主体工程外,项目建设内容还含有配套的绿化工程,由于设计图纸进度问题,绿化工程部分以专业工程暂估价350万元的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2019年1月,发布的施工招标公告中主要内容有: 1.由于本次含有配套的绿化工程,本次要求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接受联合体投标。 2.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某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也是该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因未携带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在当日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时,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向其售卖招标文件,于次日就直接向当地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拨打了电话进行投诉。问题: 1.何谓联合体投标?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有什么规定? 2.试简要分析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本案例中绿化部分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形式是否妥当? 3.招标公告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4.该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投诉主体的资格?就本案例,试分析质疑和投诉的关系。

5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称之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资格等级。
 2.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估价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生,而后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
本案例中绿化部分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形式是妥当的,因为绿化工程只是目前图纸深度不够暂时无法确定金额而己,同时也是必然发生的施工内容。
 3.首先,招标公告中要求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是不妥当,该项资质行政许可已经被废除。其次,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由于本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这些文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做法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该授权委托人具备投诉主体的资格。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例中,该投诉人未向招标人进行异议,就直接进行投诉是不妥当的。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都规定了异议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所以该投诉人应在投诉前,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解析: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称之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资格等级。
 2.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估价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生,而后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
本案例中绿化部分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形式是妥当的,因为绿化工程只是目前图纸深度不够暂时无法确定金额而己,同时也是必然发生的施工内容。
 3.首先,招标公告中要求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是不妥当,该项资质行政许可已经被废除。其次,在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由于本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这些文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做法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该授权委托人具备投诉主体的资格。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例中,该投诉人未向招标人进行异议,就直接进行投诉是不妥当的。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都规定了异议为必要的前置条件,所以该投诉人应在投诉前,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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