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某高速公路,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合同清单单价进行结

北方某高速公路,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合同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每拖延工期1天,交纳违约金1万元,反之,奖励1万元。某大桥3号墩桩基钻孔(关键工作面)过程中多次遇到设计中未标示的溶洞和裂隙,导致多次塌孔、漏浆,成孔较计划推迟30天完成,并因处理塌孔漏浆增加费用5万元。完成桩基施工后,经检测发现其中一根桩存在严重缺陷,经设计单位验算,需补桩一根,同时加大承台。业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施工图下达了变更指令。此项变更增加一根钻孔灌注桩,按合同单价计算金额为18万元,钢筋混凝土承台体积增加,按合同单价计...

2022年一级建造师《公共课+市政专业》考试题库-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1K42007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5-北方某高速公路,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合同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每拖延工期1天,交纳违约金1万元,反之,奖励1万元。某大桥3号墩桩基钻孔(关键工作面)过程中多次遇到设计中未标示的溶洞和裂隙,导致多次塌孔、漏浆,成孔较计划推迟30天完成,并因处理塌孔漏浆增加费用5万元。完成桩基施工后,经检测发现其中一根桩存在严重缺陷,经设计单位验算,需补桩一根,同时加大承台。业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施工图下达了变更指令。此项变更增加一根钻孔灌注桩,按合同单价计算金额为18万元,钢筋混凝土承台体积增加,按合同单价计算金额为3万元。并因此在关键的工作面上再延误20天。现浇箱梁推迟开工50天。此时监理人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调整计划,确保按合同工期竣工。因工期缩紧,不得不安排冬季施工(原计划冬季不进行施工),增加冬季施工措施费60万元。同时为了方便支架搭设,承包人将桥下一灌溉渠拆除,箱梁完成施工后又进行了恢复。因冬季施工工效较低,养护时间延长,经过努力最终工程完工时间仍超出合同约定时间10天。问题. 1.塌孔漏浆发生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该桩完成钻孔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要求补偿费用5万元、增加管理费3000元/天(经监理人核准)、利润1万元/天,合计增加44万元,延长工期30天。业主下发了变更设计图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变更报告,变更增加工程价款21万元,同时提交一份索赔报告要求延长工期20天。请问上述两项索赔及变更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3号墩基桩及承台完成施工并经检验合格后,当期计量承包人将钻孔灌注桩及承台钢筋混凝土均按合同清单单价以实际完成数量进行了计量。桥下灌溉渠恢复后,承包人在当期计量中按合同清单中的拆除圬工、改渠浆砌片石细目以实际工程量进行了计量申请。请问作为计量工程师应如何办理上述两处计量? 3.监理人下达要求调整施工计划的通知后,承包人立即上报了调整施工计划,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随即上报了索赔报告,要求增加冬季施工措施费60万元,理由是因为无法预知的地质情况影响工期。完工后承包人又以工期提前20天为由要求给予奖励20万元。试问上述两项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5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1)图纸中未标明有地下溶洞,是承包人无法预知的情况,因此发生塌孔漏浆,产生额外费用,并延误了工期。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理由应予以支持。应批准的索赔费用为处理费用5万元、管理费9万元,延长工期30天。索赔费用为承包人所发生的必要人工、机械、材料、管理成本,不包含利润,所以不能获得利润的索赔。(2)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返工、修复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基桩及加大承台的工程量不能给予计量支付。工期延长的请求不予支持。
 2.(1)桩基变更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应按原设计数量予以修正。
(2)施工支架作为临时工程,应满足工程需要和规范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如何设计和选择适当的形式由承包人决定,其费用已综合在相关工程细目单价之中,不另行支付。桥下灌溉渠本不需拆除,为搭设支架方便,承包人将其拆除,然后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不能进入计量支付。
 3.工期延误由两个事件造成,第一个事件不是承包人的责任,第二个事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工期延误应由两事件分别承担。由于第一事件,承包人已获得工期索赔和损失补偿,因此为挽回工期损失而增加的措施费用不能获得索赔支持。工期较合同工期仅延长了10天,扣除批准的工期索赔后实际上提前了20天完成。因此应给予奖励20万元。

解析:1.(1)图纸中未标明有地下溶洞,是承包人无法预知的情况,因此发生塌孔漏浆,产生额外费用,并延误了工期。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理由应予以支持。应批准的索赔费用为处理费用5万元、管理费9万元,延长工期30天。索赔费用为承包人所发生的必要人工、机械、材料、管理成本,不包含利润,所以不能获得利润的索赔。(2)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返工、修复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基桩及加大承台的工程量不能给予计量支付。工期延长的请求不予支持。
 2.(1)桩基变更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应按原设计数量予以修正。
(2)施工支架作为临时工程,应满足工程需要和规范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如何设计和选择适当的形式由承包人决定,其费用已综合在相关工程细目单价之中,不另行支付。桥下灌溉渠本不需拆除,为搭设支架方便,承包人将其拆除,然后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不能进入计量支付。
 3.工期延误由两个事件造成,第一个事件不是承包人的责任,第二个事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工期延误应由两事件分别承担。由于第一事件,承包人已获得工期索赔和损失补偿,因此为挽回工期损失而增加的措施费用不能获得索赔支持。工期较合同工期仅延长了10天,扣除批准的工期索赔后实际上提前了20天完成。因此应给予奖励20万元。

本文来自zhongtiku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zhiyetiku/261425.html

() 0
上一篇 10-24
下一篇 10-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