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甲公司所拥有的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甲公司所拥有的一项植物新品种权达成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其予以公告。同年9月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随即向审批机关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无效。审批机关查明,甲公司在申请品种权时提交了虚假资料,该品种不足以获得植物新品种,于是宣告该品种权无效。乙公司得知此情况,欲向法院起诉,那么甲公司()...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库-相关法律知识-强化训练试题二-

职业资格-专利代理人

单选题-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甲公司所拥有的一项植物新品种权达成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其予以公告。同年9月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甲公司随即向审批机关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无效。审批机关查明,甲公司在申请品种权时提交了虚假资料,该品种不足以获得植物新品种,于是宣告该品种权无效。乙公司得知此情况,欲向法院起诉,那么甲公司()

单选题

A.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B.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从道义上可对乙公司进行适当补偿

C.承担赔偿责任,返还全部转让费

D.承担赔偿责任,但仅返还部分转让费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依照上述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本案中甲公司对于该品种权的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转让品种权后即向审批机关申请宣告该品种权的无效,证明其为恶意牟利,而乙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所以,甲公司给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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