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市数字编辑《数字编辑实务(中级)》考试题库-数字编辑实务(中级)-第二节 数字内容产品营销与推广的基本流程-
职业资格-北京市数字编辑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形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
多选题
A.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B.某乙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C.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
D.某丁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选项A.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2款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选项B.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掌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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