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

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1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题库-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第二节 法律常识-

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

单选题-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

A.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并进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题中,陈某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陈某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陈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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