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200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

李某自200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200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21年大学生村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招聘考试题库-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强化练习六-

职业资格-大学生村官

单选题-李某自200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200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B

解析: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特殊时效针对特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一般时效为二年,特殊时效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本题中,李某自200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行为。所以,对李某的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六个月内”。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的计算方法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2008年1月停止,即在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的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所以,对其行为的时效应当从2008年1月起算六个月内。200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才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此时已超过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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