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九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某施工单位签

案例二十九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监理机构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距红线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在用振动压路机进行路堤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导致10万元损失赔偿。此后村民不再允许振动压路机压实路基,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改用静力压路机压实路基, 使得每一压实层厚度减小。由于工效降低,因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工期延误50天。 施工单位于3...

2022年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全套四科》考试题库-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交通运输工程)-第四章 公路工程费用与进度控制-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5-案例二十九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监理机构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距红线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在用振动压路机进行路堤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导致10万元损失赔偿。此后村民不再允许振动压路机压实路基,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改用静力压路机压实路基, 使得每一压实层厚度减小。由于工效降低,因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工期延误50天。 施工单位于3月7日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补偿由于施工振动产生的民房损坏赔偿费用10万元。理由是由于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范围过小,民房离红线距离太近,不能避免施工影响,同时上报了更改施工工艺的建议。经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工艺变更后,3月20日施工单位再次提交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因施工工艺改变而增加的15万元,并延长工期50天。事件2:路基填筑到96天后,未施工任何坡面防护工程。进入雨季,降雨频繁,路基边坡冲刷严重。6月20日A施工地点因泥沙冲积淹没了附近水田、鱼塘;B施工地点一段路基被水浸泡,导致边坡滑塌,同时淹没一片花圃。为此,施工单位在A地点赔偿损失11万元,清理泥沙发生费用5万元。在B地点处理边坡滑塌发生费用1万元,赔偿花圃损失3万元。随后 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要求施工单位修整边坡,修建临时防护及排水设施。为此施工单位修整边坡发生费用3万元,修建临时排水设施发生费用4万元。B地积水原因在于设计疏忽,一处堰塘泄洪水沟被路基截断,未做任何设计处理,建设单位决定在此处增设一道圆管涵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了补充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图纸按原地面设计,工程量为:基坑开挖土方250m³、回填土150m³、圆管涵50m。雨季结束后施工单位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开挖土方1000m³、回填土方900m³、圆管涵50m。 施工单位于6月23日向监理机构提交了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补偿费用27万元,理由是:(1)由于降雨影响,而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2)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临时工程。问题: 1.针对事件1,指出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2.针对事件2,指出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如果成立,可得到哪些费用补偿?说明理由。 3.事件3发生后,建设单位决定在该路段增加一道圆管涵,施工单位提交了变更报价单,报价单中列出的支付细目为:开挖土方1000m³、结构物回填土方900m³、圆管涵50m。但是监理机构认为圆管涵以延米计量开挖回填等均作为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只给予计量圆管涵50m,你认为妥当吗?如不妥请按合理的方式给予计量。

5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
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索赔不成立。
原因:公路沿线情况在施工图中已有反映,按照招标程序,施工单位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考察,应认为施工单位在技标时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组织及造价的全部因素。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邻近的构筑物不受损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价格不因选择施工方法的不同而改变。因此3月5日及3月20日上报的索赔不成立。
2、施工单位索赔的理由部分成立可以批准的索赔金额为4万元。 理由如下:
(1)降雨是季节性的自然现象,作为施工单位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妥善安排好雨季施工措施,结合永久性工程做好必要的临时性防护及排水设施,切实保证工程安全。由于施工单位未能切实做好相关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临时防护与排水设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完工程,避免更大损失,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2)B地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积水,引起工程损失和周边财产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因此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费用损失合计为4万元。
3、不妥。
虽然合同约定圆管涵按延米计量其他工作作为附属工作不予计量。这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计量规则。此处路基己填高,后增设圆管涵,必然导致已填筑路基的开挖和重新填筑。原地面以下的开挖和回填应认为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以延米计量,因此除圆管涵50m正常计量外,尚应增加以下两项计量细目: 
开挖土方:1000 -250 =750m³。
结构物回填土方:900 - 150 = 750m³。

解析:

本文来自zhongtiku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zhiyetiku/169599.html

() 0
上一篇 10-24
下一篇 10-24

相关推荐

  • 案例二十九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某施工单位签

    案例二十九某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监理机构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距红线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在用振动压路机进行路堤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导致10万元损失赔偿。此后村民不再允许振动压路机压实路基,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改用静力压路机压实路基, 使得每一压实层厚度减小。由于工效降低,因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工期延误50天。 施工单位于3

    2024-10-24 02:36:29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