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全套四科》考试题库-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交通运输工程)-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5-案例三十九某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做桥面防水层的专业技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总承包提出将桥面防水层的工作进行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赶在雨季前做完桥面防水层,建设单位选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将桥面防水层的施工分包给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合同未签),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总承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问题: 1.你认为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于建设单位的行为,若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监理工程师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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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1)建设单位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属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违约行为;(2)建设单位未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属于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3)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属于履行监理合同的违约行为。
2、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协调会,终止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若分包单位资格符合合同规定,则报建设单位批准;由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退回分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单和工程结算书。因为工程付款申请单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不能直接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它不应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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