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教育学》考试题库-教育学-强化练习二-
职业资格-军队文职人员招聘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单选题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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