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考试题库-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5-案例六十六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600m2,预算投资45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场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2.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3.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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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单位和C单位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家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三级资质,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解析:没有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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