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

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21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基础+哲学》考试题库-公共科目-强化练习五-

职业资格-军队文职人员招聘

单选题-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等待本案涉及的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的结果

B.因欠条所书明确确立欠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C.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从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D.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故该所附期限无效.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此两条是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个关键的区别就是,条件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本题中的合同“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其中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双方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法院应该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故本题答案选C。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学习QQ群:564468543 ,羿才教育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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