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021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共科目+音乐》考试题库-公共科目-强化练习五-

职业资格-军队文职人员招聘

单选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单选题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D

解析:《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县政府与县属酒厂属于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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