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题库-河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第二节 法律常识-
职业资格-省考公务员
单选题-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D
解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用于犯罪的钥匙,事实上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虽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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