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

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2021年青海省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题库-青海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第二节 法律常识-

职业资格-省考公务员

单选题-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单选题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C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都属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张某用酒将高某灌醉,非法占有高某5000元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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