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分别与甲、乙施工单位签订

案例五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分别与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与丙单位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甲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机具已进场准备就位;施工测量人员正在进行测量控制桩和控制线的测设;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不会影响工程进度。为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了同意开工的意见,并报告了建设单位。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

2022年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全套四科》考试题库-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工程)-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5-案例五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分别与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与丙单位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甲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机具已进场准备就位;施工测量人员正在进行测量控制桩和控制线的测设;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不会影响工程进度。为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了同意开工的意见,并报告了建设单位。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准备将一种新型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经询问,甲施工单位认为该新型建筑材料性能好、价格便宜,对工程质量有保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其提供该新型建筑材料的有关资料,甲施工单位仅提供了使用说明书。  事件3: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甲施工单位的某分项工程质量时,发现试验检测数据异常,便再次对甲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本工程试验项目及要求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考核。  事件4:为了解设备性能,有效控制设备制造质量,项目监理机构指令乙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进驻丙单位,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对丙单位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事件5: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求甲施工单位统一汇总甲、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档案验收。[2010年真题]  问题: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处理事件2的程序。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从哪些方面考核甲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4.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指令乙施工单位派专人进驻丙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指出事件5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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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1.(1)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不妥。
  (2)理由:在开工之前测量控制桩、线必须查验合格,且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内容中没有包含: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主要工程材料是否落实、现场的三通一平是否满足开工条件、现场工作应该完成。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9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处理事件2的程序如下: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新材料未经报验和论证不得使用,并提出下列要求:
  ①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质量保证书、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并报送施工工艺措施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②要求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对材料进行有监理人员见证的取样送检;
  ③要求承包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2)审查上述质量证明材料、检验结果和论证结果。若符合技术要求即予以签认,准许使用,若不符合要求则应限期清退出场。
  (3)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
  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7条规定,施工单位试验室检查的内容包括:①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②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试验室管理制度;④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2)因此,事件3中,除案例中的检查内容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检查:
  ①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标定证明,应检查试验设备、检测仪器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检查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精度是否符合需要;
  ②试验室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符合实际;
  ③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4.(1)项目监理机构指令乙施工单位派专人进驻丙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担承包任务的相应的能力。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造人员原则上应由设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本案例中设备制造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乙单位与丙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义务和权利,因此不能指令乙单位派出人员。
  5.事件5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要求甲施工单位统一汇总甲、乙施工单位工程档案不妥。
  理由:因为该工程为平行发包,甲、乙施工单位之间无总分包合同关系,不能由甲施工单位统一汇总甲、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各施工单位应分别形成工程档案进行移交。
  (2)建设单位要求将工程档案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档案验收不妥。
  理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对工程档案的验收仅为项目内部的预验收;此后,凡列入城建部门档案接收范围内的工程,还应由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部门进行预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最后,工程档案应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的正式验收,包括对工程实体质量的验收和工程资料的验收。

解析:没有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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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4 02: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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