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2021年教师招聘《中学教师招聘》考试题库-中学教师招聘-第四章 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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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单选题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C

解析: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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