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应责令改正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

2021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五节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

财会经济-证券从业资格

单选题-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

单选题

A.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B.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C.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D.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B

解析: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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