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统计师《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财会经济-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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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产品开发需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费率的充足性(首要原则)。指保险产品的费率应该可以抵补所有成本和赔付。若定价不足,无论从长期或短期来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会受影响。
在实务中,公司为了能提升市场份额或者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原因,有可能会提供一些低价产品甚至负利润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更关注产品组合的整体获利能力,而不是其中个别产品的获利能力。
(2)可负担性。费率的制定必须要考虑到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以及营销的可行性。
(3)可评估性。可保风险潜在损失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并且损失的期望成本必须是可以评估的。
(4)合理性。若实际给付率远小于定价时采用的预定给付率,那么费率偏高就不满足合理性原则。此时保险公司会获得很高的非正常经营性利润,但却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5)公平性。公平性是针对每个被保险人而言的,即保险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应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对等。应该在费率中考虑因职业不同而导致的风险等级的不同,但实务中很难做到完全精确,因此公平性是相对的。
(6)风险独立性。保险经营最基本的理念就是将独立的风险集中起来。若将大量相关风险集中,则与风险聚合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7)合规性。在定价时需要符合所有相关法律要求、专业准则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规定。大多数公司都设有专门处理这类问题的职位或部门。
解析:没有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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