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于2×19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一刻,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1200万元,累计折旧是2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付款额为12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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