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为大学同学,分别担任A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及B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1日,为提升基金业绩,甲乙通过其各自管理的基金,相互反复交易,人为虚增交易量来拉升股票价格。甲和乙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
甲和乙为大学同学,分别担任A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及B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1日,为提升基金业绩,甲乙通过其各自管理的基金,相互反复交易,人为虚增交易量来拉升股票价格。甲和乙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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