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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龄的方法如下: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2、还有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
计算工龄的方法如下: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2、还有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3、最后一种是工龄折算法。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约17摄氏度)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约38摄氏度)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扩展资料: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参考来源:工龄_教育法的含义不准员工请假,违法《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扩展资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人员去参加民兵预备役训练是否带薪一、教育法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在这里,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是要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其运用对象和范围是普遍的。例如,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不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即为党员,团员,职工提供行为准则。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最后应当指出,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含、外延基本一致。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复杂性。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1 员工参加民兵预备役训练时,应当由企业支付工资,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2 由于民兵预备役训练通常是由企业安排并公派的,员工在训练期间应当获得相应的薪酬。3 训练结束后,员工需要提交相关费用报销申请,以便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报销。读博士算工龄吗? 区中心血站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带薪年休假对象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二、带薪年休假假期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三、带薪年休假管理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四、有关问题处理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区中心血站20年12月28日问题一:读博士算工龄吗 1、全日制读的博士不算工龄,在职读的算工龄。2、读博士之前工作过,等读完博士后再工作时,读博士前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问题二:硕士、博士研究生算工龄吗 不算工龄,不知楼主有没有映象,当年你本科毕业的时候考上研的是没有派遣证的,而只有那些签了三方协议的才有三方协议,工龄是从发派遣证开始计算的。 问题三:硕博连读的工龄如何计算? 1、全日制读的博士不算工龄,在职读的算工龄。 2、读博士之前工作过,等读完博士后再工作时,读博士前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问题四:硕士和博士读书时期算工龄吗 如果你进的是事业单位,是会算的。 外企也会。 但有些民企不会算进去。 问题五:读博士期间算工龄吗? 1、全日制钉的博士不算工龄,在职读的算工龄。 2、读博士之前工作过,等读完博士后再工作时,读博士前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问题六:请问博士生毕业工作后,带薪休假所依据的累计工作时间算不算博士在读的三年?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后的在校学习期间,计入工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问题七:研究生期间 工龄怎么计算? 您好,转: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问题八: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工龄怎样计算 你是定向?还是在职的?在职的工龄延续一起算。没有参加工作的,那么博士生就读期间可以算工龄但是还得你工作接收单位认可才可以算工龄的啊。研究生硕士期间不算工龄的,但是接收单位认可的话也是可以算工龄的。 问题九:读博士期间算工龄吗? 1畅全日制读的博士不算工龄,在职读的算工龄。2、读博士之前工作过,等读完博士后再工作时,读博士前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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