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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论文写作常用的五大引用形式: 1Cite引用资料 认真整理所引用的资料是避免抄袭的最有效方法之一。Citation部分要遵循你的学校或机构要求的文档格式指南(如APA、MLA、Harvard、Chicago等),通常需要包括作者和出...
留学生论文写作常用的五大引用形式: 1Cite引用资料 认真整理所引用的资料是避免抄袭的最有效方法之一。Citation部分要遵循你的学校或机构要求的文档格式指南(如APA、MLA、Harvard、Chicago等),通常需要包括作者和出版日期等详细信息。整理引用资料不用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打,直接找到Cite for Me网站(或是Words自带插件),输入文献信息和要求格式,就可以得到完整的Citation啦。 2Quote直接引用 引用一个源文献时,一定选择合适且准确的表达方式。但是整句引用,或是40个单词以上的引语,是大多数高等院校都不提倡的。对我们留学生平常写的论文来说,一篇论文篇幅不会特别长,如果逐段引用的话,查重率嗖嗖嗖地就上去啦! 3Citing Your Own Material引用自己的材料 如果你在研究论文中使用的一些材料是以前自己撰写的,那么对自己文献的引用要和正常引用一样。虽然说“肥水不流外人田”,但是如果不加批注引用以前材料的话,会被认为是自我剽窃。 4Citing Quotes二次引用 如果你引用了别人文章中带引号“”的quote,你需要在参考文献部分添加页码信息,网页内容则需要添加段落号。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同学们为减少阅读文献的时间,会去直接参考一些著作的Review。但是要注意的是,大部分Review批判性很强,只代表作者的立场而非你自己的观点,所以并不利于写作。如果没有看过Review里提到的原文,最好不要使用二次引用。因为二次引用更多是是结论性和建设性的内容。如果没看过原著直接引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理解偏颇,甚至导致“以讹传讹"。而且,饱读诗书的导师很容易就能看出来,你究竟有没有读原著,对内容理解是不是有偏差。如果是初写论文者,也不建议使用二次引用哦。 5Reference参考文献 最后,避免剽窃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在研究论文的最后加上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同样,该部分必须符合所要求的文档格式指南,大学和院系的官网上都会列出具体要求。如果,同学们在留学过程中论文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找万能班长,万能班长推出的论文大礼包,专业导师帮你论文进行(修改,润色),针对有多篇Essay、Report等论文作业的留学生,提供全面且高效的论文写作指导。日本留学生回国前购物可以退税吗?华为2024届全球校园招聘全面启动!面向全球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生,包括2024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国内高校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以及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的博士生和海外高校留学生。招聘岗位广泛,涵盖研发类、销售类、财经类、审计类、服务类、法务类、供应链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在开始之前,为助你掌握最新信息,offer先生特别准备了求职大礼包,包含校招、补录、夏季招聘等多类资源。对于2024届的学生,礼包链接就在下方,点击即可获取。求职之路不容错过,研究显示,及时查看比收藏更有效,关注@offer先生,可获取持续的求职指导文章。华为,创立于1987年,总部位于深圳,是全球领先的ICT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涵盖电信运营商、企业、终端和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华为致力于通过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目标是构建全联接的世界。华为的职位机会遍布多地,如深圳、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城市。校招面试流程包括秘书岗位的一、二、三面,面试官亲切且专业。面试内容涉及自我介绍、专业相关问题、工作期望和团队协作等,同时还有英语测试环节,考验综合能力。offer先生深知求职不易,我们精心整理了求职大礼包,包括简历模板、面试技巧、笔试题库和行业信息,希望为你的求职之路提供支持。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帮助,不妨分享给需要的人,或者给个赞表示认可。对于不同阶段的学生,如21-24届在校生、社招和已毕业人士,都可关注@offer先生,获取更全面的求职资源。外国留学生或外国人想在中国打工有什么条件???退税和签证无关。在机场购物时出示外国人的护照即可享受退税待遇。在松坂屋(不是快餐店的那种)、三越百货、大型家电量贩店、大型百货商店消费时也一样,只要在结帐时出示护照即可当场办理退税,不过小规模的商店和便利店没有这个优惠项目,最好在结帐付款前询问一下收银员,你不问的话商店即使知道你是外国人也不会主动退税给你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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