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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2023年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留学生如何才能落户上海?出国留学学生户口办理流程:1、学历认证。所有的落户申请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学历认证,如果还没有的认证的同学,可以自己在网络上查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找好接收单位,和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3、档案转移。这一步会稍微麻烦一些。如果是出国前已经将档案转移到留服的同学就不用担心了。如果是回国后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儿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出国前最后一个就读院校或者是就业单位。找到存档单位后,准备材料去留服开具调档通知单。具体的清单,可以查询留服中心网站。递交材料的时候,留服会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4、个人注册;单位预约材料递交时间。也就是到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注册。同时单位通过数字证书在系统中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5、递交材料6、领取结果。审核通过后,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周期硕士至少需要50个工作日(3个月左右),博士至少20个工作日(1个月左右)。遇节假日顺延。7、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8、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并交纳服务费。留学生归国人员怎么办理深圳落户2023年上海的留学生落户政策展现出相对宽松的趋势。要成功落户,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2年(含)以上有效工作合同,且合同剩余期限需在3个月以上留学生需在回国后2年内持续在上海工作根据不同学位,境外学习时间要求不同:博士360天,硕士180天,学士720天,进修学者360天,特殊情况需提供网课证明在上海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且符合相关要求年龄需在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无犯罪记录,且无不宜申请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况在社保方面,落户条件按月基数划分,如直接落户需社保基数高于7310元,不同时间段有不同要求。无效社保情况包括:不符合基数标准、社保个税不匹配、代缴社保、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社保断缴或异地重复缴纳等。公司方面,必须是上海市内注册,注册资本至少1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按汇率换算),且需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纳税、参加社保。对于分公司,有特定的条件需要注意,如劳动合同与上海分公司签订,社保和个税由上海分公司缴纳。对于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留学生可利用留学生落户通道,试用期后即可申请,专科留学生可通过留学提升学历和解决家庭落户问题。有更多疑问,可通过“丁博士入户”公众号获取帮助。条 件 (一)以用人单位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申请材料 1、《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3、《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4、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5、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7、如有多名子女,其中部分子女在国外出生,则提供所有子女的出生证明和国内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国外出生的子女需要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外国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8、如有多名子女,且都在国外出生,提供所有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护照以及夫妻双方能证明出国一年后生育小孩的签证记录及小孩在外国出生的签证记录(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9、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1)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国内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10、《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1、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攻读学位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公派出国的访问学者同时提交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2、户籍证明材料(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3、申请人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4、录用为公务员、职员、雇员提供录用审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审批表一份(收原件);15、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配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应同时提供:(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2)配偶学历证明材料(与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3)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4)配偶户籍证明材料,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16、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则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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