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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1、教育机构自行印刷一些讲义,供内部教学之用,不对外出售,是允许的,不违法。2、但是在没取得正规书号,出版对外发行,那就不允许。教育机构可以编写教材,如果编写质量高,就可以找某个出版社,去编审出版,有了出版号及书号,就可以对外发...
视情况而定。1、教育机构自行印刷一些讲义,供内部教学之用,不对外出售,是允许的,不违法。2、但是在没取得正规书号,出版对外发行,那就不允许。教育机构可以编写教材,如果编写质量高,就可以找某个出版社,去编审出版,有了出版号及书号,就可以对外发行了,这样是完全合法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从校训通购买10余万条个人信息,校讯通触犯了哪些法律条例?法律分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出售自己编写的辅导资料么?算不算违法?培训机构从校训通购买10余万条个人信息,校讯通违反了国家规定:向他人出手或者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因此校讯通的相关工作人员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校讯通是家长和学校联系的平台,作为这样的一个平台,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但是在金钱的驱使下,居然为了利益,出售大量的家长实名信息,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一、校讯通有家长和学生的真实信息。校讯通是家长和学校联系的平台和媒介。通过校讯通,家长可以及时的发现还在在学校的动态,可以看到老师布置的任务,等等,所以注册一个校讯通的账号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为了便于老师能够及时的联系上家长,他们使用的都是真实有效的信息。二、校讯通出卖真实信息。而校讯通的工作人员,却将这些信任自己的客户信息给出卖了。校讯通受到某些利益的驱使,把在平台注册的家长和学生信息卖给了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电话和广告的推广,这对于家长来说是非常可恶的。自己的信息被最信任的平台给泄露,虽然会被判刑,但是信息泄露的责任,谁来承担呢?三、当事人已经被处置。根据警方的说法,校讯通的几名负责人已经被处置,将会按照法律法规,对他们施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是处罚归处罚,这些泄露的信息,谁来补偿他们呢?作为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平台,应该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是什么,不能为了赚钱,就忘记了自己的良心。 (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如果培训机构在学员入学时告知学员,培训期间要使用一些辅导资料,并且会收一定资料费。这样做就不违反合同诚信原则。如果没有事先说明,没有提前征求大家意见,就突然决定要收钱卖资料。学员可以拒绝。这个也不能算是违法,因为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解决要靠双方的协商。就像中小学校收校服费用一样,没有法律依据,但全国都是这样,你能说他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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