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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只开收据不开税票培训机构只有收据不开发票不合法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2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
培训机构只开收据不开税票培训机构只有收据不开发票不合法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2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营改增后非学历培训机构如何缴税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培训行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10万元营改增之前,教育培训机构纳税是地税营业税,缴税税率是6%左右3、营改增这项条款有3个关键因素,分别是:一般纳税人,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4、综合这三项因素来看,能够享受这个利好条款的前提是一个企业,不是一个学校并且这个企业一定有合法的教育资质,在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中有培训服务这个经营内容,发票可以开出"培训费"三个关键字扩展资料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培训机构只开收据不开税票培训机构只有收据不开发票是不合法具体内容已在上文中详细介绍上文中的内容便是小编的一些见解了,希望读完此文大家都可以处理好工作问题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感谢大家的阅读培训机构交什么税1、营业税:营业收入3%;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市区)或营业税额5%(县城或建制镇);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4、企业所得税:扣除各项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后金额25%。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 非营利性的艺术培训学校需要缴税吗?法律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税法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教育机构,在取得应税收入的时候,需要缴税。 通常情况下民办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领取《社会团体证书》。而民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涉及主要税种减免如下: 一、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上述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涉及减免税的情况多样,为避免出现歧义,具体事宜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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