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gonglue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middle/96667.html
预备役一般都是由退伍的军人或者转业的军官组成的!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军:一、参军为义务兵!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愿入伍、政治合格、身体健康。 (2)男性学生本科、专科二年级以上,年龄在22周岁以内...
预备役一般都是由退伍的军人或者转业的军官组成的!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军:一、参军为义务兵!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愿入伍、政治合格、身体健康。 (2)男性学生本科、专科二年级以上,年龄在22周岁以内;女性学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 二、可以直接成为士官!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三、部队每年到某些重点地方大学招收全日制普通应届大学毕业生到部队工作!本科(学士学位)被授予副连级中尉军衔,硕士学位被授予正连级上尉军衔,博士学位被授予少校军衔,如果部队不到你们学校招收,那就得看你们家的关系了! 大学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任务非定向应届毕业生。自考、成教、定向、委培、预科、专升本以及军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接受范围。 (2)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外语通过国家四级以上(英语专业的,专业英语必须达8级以上)。综合测试成绩排名进入全班前1/2,大学期间累积补考不超过5次,毕业时必须获得相关毕业、学位证书。 (3)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男、女生高分别不低于166米和160米。双眼裸视不低于46。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岁,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9岁和34岁。 四、大学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可以报考军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部队工作,被授予正连级上尉军衔!怎么能参加地方的预备役?中国的学生军事训练的历史最早可溯至夏商时期。根据史料记载,商朝因诸侯间战争增加,统治者重视军事训练,除对正规军队加以训练外,还通过学校对各级贵族进行军事教育。自西周起,官学分为“国学”与“乡学”,并且有“小学”和“大学”两级,其中的“大学”即以“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标准课程,其中的射、御即军事训练,教师通常由军官担任。春秋时期,对“亦兵亦农”的普通国人而言,更主要的军事训练及实战演习是参与田猎。此外排演战斗舞蹈(“武舞”)也是春秋时期列国军事训练的重要项目。秦国在建立统一政权前,很重视学校军事训练。但统一政权成为秦朝后,至汉朝学校军事训练萧条,但在地方学校教育中仍有军事训练内容。东汉王莽执政时,经学家刘昆每年春秋之际都会率500余名弟子习武,王莽怀疑其图谋不轨而关押了他和家属,可见当时传授经书为主,但也包括射御等军事训练。隋朝时“偃武修文”削减武备,科举开始成为主流,文、武分举后,文举不考武学,学校军事训练渐废。唐朝初年确立了战时重武、平时重文的国策,但唐朝取士法仍偏重科举,学校变成了科举的附属物,学校军事训练废止。宋朝武将地位被士子全面超越。。清朝开国之初的教育文武并重。从官学、国学到地方学,学校课程多为文武兼备,开设骑射课。文科考试先试骑射击,八旗子弟武功不及格者不得考文场,学校军事训练由此大力普及,民间也随之竞相效仿。但学校军事训练并未获得多大发展。1894年,甲午战争惨败令清朝上下都意识到“强兵尚武”的重要。1902年,蔡锷在《新民丛报》发表《军国民篇》,提倡“军国民主义”,对国民开展军事训练。同年,蒋百里发表《军国民教育》,提出学校增加军事课程,请军官教授学生军制、战略、战术等国防知识。1906年,清政府颁布《教育要旨》,将尚武教育列入教育宗旨,正式颁布学校军事训练的办法。扩展资料:军训,在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的。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和储备我军后备兵员及预备役军官,壮大国防力量的极度有效的手段。军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两个结合”兵役制度,役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采取服现役和服预备役两种形式。但每年征集服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数规模有限。为保证履行兵役义务的均衡性,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普遍参加军事训练是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自20世纪末起,高中生、大学生正在逐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员的主体。在参军前对他们进行役前教育,可缩短从民到兵的距离,减少入伍后单兵课目、共同课目的训练时间,因此学生军事训练是培育高素质后备兵员的训练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学生军事训练也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重要途径,这对健全预备役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出早操,三大步法、行止间动作、内务整理,队列训练,阅兵式、分列式训练,军体拳。晚上一般安排各种活动,如国防知识讲座、学唱军歌等。原先有不少学校还组织长途拉练、打靶等项目,到2010年代一些学校已放弃这些项目[28],但仍有不少学校继续开展。军训对象通常为刚入学新生,且一般以班级为单位。作为班级的第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军训可以增进同班级同学间了解。军训中的行列操练亦可培养班级成员间协作能力。普通高中军事训练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通常安排在高一新生开学前后进行。参考资料::军训分类: 社会/文化 问题描述: 辽宁地区 解析: 兵役法规定,是城镇的需要高中生。农村则是初上以上文化。 为了让你明白,心里的底,你看看下面是中国的《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 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 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 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紧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至35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 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 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除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 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 、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 、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 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 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 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 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 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 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 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 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协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 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哪里有专业花艺培训
上一篇
12-31
加盟钢琴培训班赚钱吗?
下一篇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