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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务报酬。邀请医生讲课,并向其支付讲课费,通常将讲课费支付给医生个人作为劳务报酬,劳务费就是劳动报酬。医生讲课费属于劳务报酬,正是基于此多数医药企业将讲课费视为可向医生支付的合理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有那些?个人所得税中加成征税的所得...
属于劳务报酬。邀请医生讲课,并向其支付讲课费,通常将讲课费支付给医生个人作为劳务报酬,劳务费就是劳动报酬。医生讲课费属于劳务报酬,正是基于此多数医药企业将讲课费视为可向医生支付的合理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有那些?个人所得税中加成征税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中,加成征收的只有一项,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扣除额)在20000无以下的,税率是20%,以上的加成征收。扣除额数额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具体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项目 是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既有捐赠、又有加成征税情况下,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在有捐赠的情况下的加征成数,是按捐赠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加征成数,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3、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将个人所得列为11项分类征税,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 由于个人所得税时分类按11项目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存在重复征收现象,因为,每个项目应税所得额计算方法、适用税率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同的,且每个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又不一致的。因此,重复征税有时不可避免。 如果采取综合分类方式征税,重复征税现象可以得到基本根治!但总体来说,不可能根本根治! 个人所得税 加班 你的意思是说,老板多扣你们的税款了?然后按应该交的交给国家? 我觉得这没什么意思啊,他能得到什么好处呀,才多少钱呢?再说老板代扣代缴的,只是代你们先缴税,再从你的工资里面扣啊,他又没损失的 加班工资也是你的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也要交税啦~ 如果你觉得你被多扣了,自己一算就可以算出来的啊,去网上搜个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器,把你所有的工资+加班工资+补贴+奖金-社保的金额填进去,就差不多是你应该交的税了 如果你真的被多扣了,你就去举报吧,12366 不要心理不平衡什么啦~到哪里都是这样缴税的,工资再高再低,标准都是一样的啊~ 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如何记账 个税应该是在工资里体现的吧?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应按()项目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B。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一、省级人民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 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 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 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 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七、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我国 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 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四、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十六、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十七、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十一、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二十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 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二十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 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五、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二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 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 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 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不得扣除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哪几个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适用加成征收的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中适用加成征收的就只有:劳务报酬所得 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 培训费和咨询费有什么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特别项目: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演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演员取得的报酬中,要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内容参考来自:http://wwwdongaocom/zckjs/fxzd/201303/96967shtml培训费和咨询费有什么区别1、发票项目上咨询费和培训费有啥区别上咨询费和培训费区别:培训费是按文化体育业3%计算缴,纳咨询费是按营业税5%计算缴纳2、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培训费属于劳务费还是服务费培训费属于劳务费1、劳务费保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2、劳务报酬保括范围: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培训费属于劳务费所以培训费和咨询费有什么区别综上所述,相关问题小编已经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在工作之余抽出一点时间来学习一下有关会计的相关知识,多多积累,反复学习,这样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生活,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也提高了自己工作能力,两全其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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