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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培海员公司都是骗人的,武汉、厦门这样的公司尤其多。都是些招生中介或船员贩子。2008年金融危机后普通船员和新证三副、三管轮没那么抢手,原来外派的新证实习生一个月能有6000-8000元,现在只有3-4000元,如果是中介公司再一扣,那就...
1委培海员公司都是骗人的,武汉、厦门这样的公司尤其多。都是些招生中介或船员贩子。2008年金融危机后普通船员和新证三副、三管轮没那么抢手,原来外派的新证实习生一个月能有6000-8000元,现在只有3-4000元,如果是中介公司再一扣,那就几乎没有了,正规公司不会大打广告招委培生的,他们都是在学生毕业时去学校招人。2考不上的话,自己找中专类的或大专的成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去念,也不怎么要求高考成绩。不知道的话,可以按骗子公司的广告上的学校挨个去问,大多数都收自己去的,而且花钱绝对比委培的少,毕业时再找单位,那时候才是真正的船东或船公司像马士基,PCL, rickmers,长航集团,中海集团,中远集团等过来招人,山东的学生可以去大连海事大学,湖北的可以去武汉航海学院。集美大学大学也可以,不过是民办的。3骗子委培公司们都把自己包装的好像很正规,一般在写字楼里面租的办公室,装修的非常豪华,其实这种什么船务公司、船员服务公司、船舶技术咨询公司花50~100万就可注册,验资完后还可以把钱转走;劳务派遣许可证,5万元在劳动局就可以办理;有的公司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甲、乙类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这两个证并不能说明他们就能外派船员,外派船员的资质是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认可颁发船员劳务外派资质证书的,全国也就六七十家,绝大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 所以这些骗子公司就是有船员派出去也是做得二手或三手的生意,船员的工资都被扒了几层皮啦!有的公司打着香港XX集团、XX船务公司的旗号,夸大宣传,实际上“香港集XX集团、XX船务公司”是子虚无有,或者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往自己脸上贴金,以此来吸引学生及家长。“香港XX集团、XX船务公司”自己花3000港币就可以在香港注册的,行内人称为“纸公司”,意思是除了注册的一张纸外啥也没有。4好多不了解海运行业的人都以为招船员或委培船员的什么船务公司都是有大轮船的大公司,那你就错啦。现在绝大多数船公司已将船员这块业务剥离,交给了船员公司。真正的船东并不会去到处打广告招船员的,他们有更大的业务等着去做。正规的船员公司都跟数量不等的船东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他们有的本来就是从船公司那里分离出来的,这样他们就有相对稳定的船舶供他们的船员来工作,船员公司从船公司那里挣取管理费。还有一些船员公司为外国船东服务,与他们建立合作关系,把船员派到外国船东的船上工作,这就是船员外派,也是一种劳务输出。现在市场上有一些公司并没有合作船东,也没有外派船员资质,甚至并没有取得海事局的认可,就扯起了虎皮,到处招人和委培船员。他们收的钱远多于培训费和办证书的实际花费,人家不可能白忙活。你可能会说,人家可是跟我们签了合同的。请记住你们签的合同在维护你的权益时就是废纸,对招人的公司来说就是拴住你的链子。培训完以后,非正规公司由于没有合作船东,也没有船员外派资质,他们就会去找正规的船员公司推销自己的船员,他们就成了所谓的二级代理,说白了也就是个中介。在船员缺乏的时候,这也没太大问题,二级代理们能从一级代理那里分到一部分船员管理费,再从船员工资上扒层皮。问题是现在普通船员包括新毕业的高级船员并不缺乏,更不要说新培训出来的普通船员啦。这样就出现了船员实习期没有工资,普通船员上不去船的现象。上不去船可没有人发你工资。好不容易等到公司通知你上船啦,工资也是被扒了几层皮,压低再压低的。这时候大家都会想,我离开这种非正规公司投奔到正规公司或做自由船员不行吗?对不起,你可是跟人家签了合同的,证书是人家办出来的,别管是以哪家公司的名义办的。反正离了他们你开不出出境证明,上不了船;没人家同意你的海员证不能注销,你也办不出新的海员证。就是你拿着自己的全套证书又有何用,彻底被人家拴住啦!这样你上船的话,人家给低工资,扒层皮;不上船,培训时已经挣过你的钱,又不用发你工资,随你便。5骗子们喜欢找一些大学生暑假回去招生,其实这个学生大学自己还没毕业,他们就是为了这些委培公司开的惊人招生费,这些委培公司只给学校交很少的钱在学校培训上课,说是和学校的学生一样,其实什么学校的待遇都享受不到,因为一部分钱被开给这些招生员招生费了,剩下的钱都被这些委培公司赚了,学校不承认这些公司委培生的身份,没有学生证,进不了学校图书馆,没有学籍(委培生没有学籍),拿不到大专毕业证(委培的基本都是拿成教文凭,还有些拿的是中专文凭,一个高中生再去读一个中专 你们自己觉得值吗),很多公司的委培生都混在一起上课,学生素质良莠不齐,学习氛围差,有的二十几个人挤在一个寝室,没人管,那些皮包公司的委培生连辅导员都没有,包括跟老板打工的小伙子、小姑娘们好多也不是太清楚(因他们只负责招生和培训),只有老板清楚是在骗人(帮学生联系工作只能自己负责,这可是商业秘密)。6我是一名老船员,不是招生的也不是开公司的,只是跟大家讲清楚这里面的情况,很多挂船务公司的委培学生、招海员、海乘的都是纯粹的招生公司、人贩子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根本就不能安排就业,它们承诺的都是骗人的,请大家小心,要读的话直接找航海学校报名,高考分数够的直接填志愿就行了,分数不够的找航海学院的继续教育学院直接报名,学费低,只要考到海员适任资格证了都一样,还能混个大专文凭。航运这个东西跟经济是挂钩的,航运 的好坏 主要看 波罗的海干散货运输指数,08年金融危机很多航运不景气,很多船都停运了,这几年经济好了,航运也会慢慢好些了,不过要想做船员,特别是跑远洋的工资高的,劝大家一句,英语一定要学好,大学里努力把英语学好是第一重要的。 你 看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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