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gonglue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middle/87868.html
法律主观:可以申请重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种的类型包括职业技能类和专项职业能力类。其中职业技能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专项职业能力类包括区域经济重点发展的大数据智能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所涵盖的职业。法律客观:《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
法律主观:可以申请重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种的类型包括职业技能类和专项职业能力类。其中职业技能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专项职业能力类包括区域经济重点发展的大数据智能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所涵盖的职业。法律客观:《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是为了促进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数量和素质,加强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意愿,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而设立的经济补贴。截至2021年,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范围为本科及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每人每月400元,享受补贴6个月;第二档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补贴9个月。这两档补贴都是根据毕业生就业户口在渝、社保缴纳情况、实际就业薪资水平等情况划分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交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社保卡、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开户许可证、最近三个月工资单等。补贴申请流程一般是在所在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请。为了方便毕业生顺利申领相关补贴,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也会在每年7月至11月期间安排现场申领,供毕业生前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并且保持在有效期内的社保缴纳记录,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就业补贴。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和发放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毕业生在申请时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和通知,以确保顺利领取补贴。就业补贴就业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失业人员和社会群体就业而实行的一种经济补贴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就业补贴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一种是针对长期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的就业补贴。两种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政策执行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以鼓励就业为目的实行的。重庆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介绍如下:(一)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脱贫家庭劳动力。(二)职业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A类职业(工种):电工、电焊工、钢筋工等;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补贴1800元/人;B类职业(工种): 砌筑工、美发师、家用电器维修工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5天,培训补贴1500元/人;C类职业(工种):家政服务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养老护理员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培训补贴1000元/人;D类职业(工种):保安员、餐厅服务员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补贴600元/人;E类职业(工种):客房服务员、展览讲解员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补贴500元/人。鉴定补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类别分为A类职业(工种)鉴定补贴标准为160元/人;B类职业(工种)鉴定补贴标准为120元/人;C类职业(工种)鉴定补贴标准为110元/人;D类职业(工种)鉴定补贴标准为100元/人;E类职业(工种)鉴定为90元/人。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转移就业培训):不少于7天,培训(含住宿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在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站或由职业院校使用《就业汉语软件》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35课时。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补贴标准为1250元/人。高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30天;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时间:A类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补贴400元;B类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补贴300元;C类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补贴200元。重庆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还有吗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请参照重庆失业保险规定:《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指导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国家机关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属本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规定范围内的单位,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七条基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第九条缴费时间及方式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第十条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在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之前,失业保险费暂按现行体制实施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即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时足额划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基金开支项目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再就业基金的费用;(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为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留足失业保险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三条基金预、决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在与在职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3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发《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后,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档案材料由单位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事业单位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99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第十九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第二十条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民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凭据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不含自费药品,下同)的6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按6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二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三条生活补助金标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本人实际工作年限5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免交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信息、求职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费中列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需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凭培训结业证和收费凭据到审批机构一次性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经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二十九条其他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可按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第三十条解释部门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同时废止。2023年重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暂未出台,具体是否还有补贴需关注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官方通知。重庆市目前实施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重庆市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旨在鼓励和引导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该计划每年都会发布相应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然而,截至目前(2023年5月28日),重庆市官方尚未公布2023年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因此具体是否还有技能提升补贴需要等待官方通知。同时,届时也需要留意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和补贴标准。在等待政策具体落实的期间,职工可以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积极参加自己感兴趣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就业竞争力。如果我已经完成了2019年和2020年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是否可以直接申请2023年的补贴?不可以。每年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都是独立的,之前申请的补贴不能用于本年度的培训费用。因此,如果要申请2023年的技能提升补贴,需要等待官方通知,根据新的政策要求进行申请。重庆市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政策,有助于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制定情况,适时发布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及相关细则。职工可以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自身能力水平,以更好应对市场变化和发展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裂好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消防集训多久去复检啊
上一篇
12-25
杭州中式糕点培训机构口碑排名哪家好?
下一篇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