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校外培训处罚办法

最新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罚。办...
最新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明确了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按照办法,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罚。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还明确了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等等。禁止校外培训的规定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一、《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二、《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三、《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四、《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五、《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课后托管不进行学科培训违反什么纪律禁止校外培训的规定如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及线下学科类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面向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及线下学科类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面向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培训。关于师资,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和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或者专业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线上培训应当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每节课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线上直播变换为录播等方式,违反培训时间的限制规定。按照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按照课时收费的,单个科目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六十个课时的费用。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规定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来说,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住家教师、夏令营或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都属于“校外违规补课”。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已经明确:“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所以说在学校周边,那些在像学而思、新东方等教培巨头都已经纷纷转型之后,依然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私下里和家长沟通商议进行有偿补课的老师或者教培机构,估计是要彻底凉了。实际上在双减落地,一些大中型教培机构转型、破产或跑路以后,有一些原本在校外培训中赚得丰厚利润的在职教师或培训公司,对于开展学前和中小学学科培训的模式,还是搞出了不少“创意”。有买一杯奶茶,就可以有专人辅导作业的;有改头换面,进行“国学辅导”或“跨文化交流”的;还有表面上给孩子们培训体育项目,实际上在球场里讲题的。反正就是一门心思地想要钻双减政策的空子,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和教育焦虑的心态,在孩子身上做文章,给予他们更大的学习压力和作业负担。而且对于家长来说,现在如果自家小孩的学业成绩有所下降,确实也是一件很令人头疼的事情:直接将老师请到家里补课,说是自家亲戚,只要有学生家长发现,那就是举报无疑;把孩子送到各种以夏令营、素质培养为名义的培训班,费用特别昂贵,提分效果又不明显。所以说,很多家长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对于孩子的学习,似乎又一次深深地陷入了迷茫和困惑中。毕竟如果孩子能够专注听课、自律学习,大多数家长肯定都乐意少花钱、少费劲,让孩子把每天上补习班的时间和精力省下来,学一学兴趣爱好,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岂不是美哉?问题是,越来越多的孩子,在“鸡娃”家长们越来越凸显焦虑和急功近利的教育方式下,对于读书学习和备考升学的兴趣越来越低,甚至长久以来,开始对上学、补课和考试,都产生了无可抑制的倦怠。如此一来,学生成绩下降、家长心情焦急,无时无刻都在盯着教育焦虑做生意的培训机构,自然也就找到了见缝插针、开班上课的“商机”。好在,双减政策的一记重锤,敲散了大中型培训机构疯狂扩张的野心,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势必将对那些想着通过“变花样”、“换形式”和“巧包装”的手段,规避教育政策的督查和审核,继续在学校周边开展违规补课的教师或机构,予以震慑和处罚。这对于近些年以来,在教育焦虑和社会氛围的驱使下,被迫参与“全民补课”的学生和家长,确实是好事。当然也有些家长,对于相关机构开展“校外补课”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给孩子乱报补习班,盲目增添负担当然不好,但是有些学校的任课老师,教学水平实在是差劲,就算是孩子一直能够自律自觉地积极学习,但是摊上一个差老师,把孩子仅有的一点学习兴趣都给教没了,现在又杜绝各种校外补习班,那么孩子的学业不就耽误了吗?”再者,也有不少家长,对于一些私立学校的内部补课颇有微词。毕竟大多数孩子都就读于公立学校,社会舆论和管理部门对公立学校教师的监督特别苛刻,但是对一些私立学校、复读学校的内部补课现象,却缺乏一定的披露和关注,这对于教育公平和学生减负的实现,显然也是不利的。但是将来参与高考的,是所有高中学校的孩子,如果有些学校可以肆意补课,有些学校严令禁止补课,那么学生之间的成绩差别,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针对校外违规培训的甄别和处罚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修订后,或将对各类“违规补课”行为,进行5万元以下,甚至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严厉行政处罚。相信随着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发布,中小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家长的教育负担,一定会得到显而易见地减轻。培训机构违法吗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规定如下:1、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效防控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总则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中小学在校生)开展道德品质、身体素养、文化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校外培训活动,其设置以非营利性为主的教育类法人单位。3、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4、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设立审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办学方向和宗旨;办学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6、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办学宗旨、规模、类别、课程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资产及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7、拥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具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的查询结果。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具体条件,不得出台超出国家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的其他额外限制措施。9、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向境内增设学科类独立法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申请。已取得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确需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哪些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罚义务培训不违法,收费了就违法了。1、义务培训不违法,收费了就违法了。任何盈利性质的活动都是要交税的。2、国家有一定的模糊地带。如果是小规模的招生,比如学生低于10人以下,家长不闹事儿的情况下。有可能可以躲过去。3、开公司的规谨记三条。模糊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中国的商法税法严格执行起来,没有企业不是违法的。就看执法部门追不追查。违不违法其实不是绝对的,而是一个动态的量。这个量中洋溢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4、我不是律师,没法给你具体咨询。不过据我所知这种咨询一般都是收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2、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培训机构的优势1、辅助学习:培训机构提供针对性的学习内容,帮助学生提高学习能力,提升学习成绩。2、缓解升学压力:当前社会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学生的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培训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和辅导,缓解升学压力。3、满足家长需求: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愿意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以满足这一需求。4、增加就业机会:培训机构可以提供学生额外的技能和知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竞争力。关于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最新规定如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责令停止招收学员;4、责令停止举办;5、吊销许可证件;6、限制从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拓展知识——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是在课余时间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实际操作技能、技巧,以利于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以及智力和创造才能而开展的培训。2023年9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整改工作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国2963个县(市、区)已启动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其中1247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专项治理整改任务,县(市、区)完成率4209%。全国共摸排校外培训机构401050所,存在问题机构272842所,现已完成整改163203所,完成整改率5982%。发展历史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2021年10月,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2023年8月30日,陕西十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2023年9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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