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开农资店需要的手续: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办理。2、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视本人的经营项目而定。如果经营项目包括种子,需要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农药,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经...
开农资店需要的手续: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办理。2、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视本人的经营项目而定。如果经营项目包括种子,需要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农药,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有兽药,需要到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有农药经营者必须在今年2018年8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后,没有许可证进行农药售卖将属于违法经营,将被淘汰出整个农资销售领域。本次《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各省农业主管部门都出台了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对于许多仍然按照旧模式、老传统进行农资经营的人来说,无异于一记番天印拍到脑门儿上,令其不知所措。3、经营许可证办理以后,持自己的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地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4、营业执照领取以后,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农资超市经营范围:包括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用器械(农机)等.是农业生产活动中所用到的材料的总称尤其以农药和化肥为主,种子则次之,农膜农机相继后排。其中,化肥包含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掺混肥(BB肥)、缓释肥、控释肥、基肥、有机无机掺混肥、微生物肥、叶面肥、冲施肥、微肥(微量元素肥料)等;农药包含杀虫农药、杀菌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扩展资料:农资行业分析报告:1)农资行业生命周期。通过对农资行业的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研判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2)农资行业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给状况、需求状况以及进出口状况研判行业的供需平衡状况,以期掌握行业市场饱和程度。3)农资行业竞争格局。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的分析,掌握决定行业利润水平的五种力量。4)农资行业经济运行。主要为数据分析,包括农资行业的竞争企业个数、从业人数、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出口值、产成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行业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5)农资行业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包括企业的产品、业务状况(BCG)、财务状况、竞争策略、市场份额、竞争力(SWOT分析)分析等。参考资料:中国农药网 --- 8月1日前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开一家卖化肥和农药的店需要办什么证件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的手续如下:1、有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3、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4、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2、如果是租的门面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如果经营场是住宅需要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4、携带申请登记的申请书;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二、有哪些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综上所述,自己卖化肥农药,必须有营业执照,否则就是不合法经营。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化肥生产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开化肥店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如果规模较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  (三)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备注:如果需要销售农药,必须先到市农林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卖农药需要办什么证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不开店的话,你只要办理委托协议就可以了。从进货的厂家办理委托销售协议。一定要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备当地的农业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你到农业局(农技站)的执法大队咨询一下,因各地的政策不太相同。\x0d\需要3证: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首先到当地安监局办理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然后到农业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拿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就可以直接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扩展资料:化肥储存方式:防潮湿碳酸氢铵易吸湿,造成氮挥发损失;硝酸铵吸湿性很强,易结块、潮解;石灰氮和过磷酸钙吸湿后易结块,影响施用效果。因此,这些化肥应存放在干燥、阴凉处,尤其碳酸氢铵储存时包装要密封牢固,避免与空气接触。防挥发氨水、碳酸氢铵极易挥发,储存时要密封。氮素化肥、过磷酸钙严禁与碱性物质(石灰、草木灰等)混合堆放,以防氮素化肥挥发损失和降低磷肥的肥效。防受热温度愈高,化肥的潮解挥发和结块愈严重(稳定性愈差),因此贮存房屋的温度应保持在30℃以下,农村最好不放在有热源的厨房内。防火灾硝酸铵、硝酸钾等有助燃性,贮存时不能和易燃物如煤油、汽油、秸秆、木屑等堆放在一起,以免引起火灾。防爆炸硝酸铵、硝酸钾等容易爆炸,若与铜、铁等金属粉末混在一起,一旦摩擦撞击,就会引起爆炸事故。所以这些化肥结块硬化后,严禁用金属物猛击,要用重物碾碎。防腐蚀过磷酸钙有腐蚀性,应防止与皮肤、金属器具接触;氨水对铜、铁有强烈腐蚀性,宜储存于陶瓷、塑料、木制容器中。此外,化肥不能与种子堆放在一起,也不要用化肥袋装种子,以免影响种子发芽。防混放化肥有酸性和碱性,应分门别类,按产地、种类、性质分别放置和保管,以免降低肥效。防误用肥料不能和农药、人畜药品、食用物品(如白糖、食盐)等混放,以免误用。特别要防止小孩误食。参考链接:_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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