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培训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办法如下1、出台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导致课外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态,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市场秩序。因此,教育...
教育部校外培训办法如下1、出台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导致课外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态,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市场秩序。因此,教育部制定了办法,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2、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违法事实确认、行政处罚种类和标准、行政处罚程序、听证与复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的培训机构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二,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例如,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等行为都会被视为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第三,对无证无照的非法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这些机构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因此,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生。第四,对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不仅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还可能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将不断加大,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教育环境。家长们在选择课外辅导机构时,也应擦亮眼睛,避免陷入不良商家的陷阱。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办法,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中学习和发展。校外学科培训最新政策教育部校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而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该办法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培训内容、师资、收费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培训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办法可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减少乱收费和虚假宣传等问题,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其次,该办法可以减轻学生的负担,减少过度培训和重复学习的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最后,该办法还可以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该办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共同努力。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办学,保证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同时,家长和学生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和课程,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追求成绩。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的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和精力投入。校外培训通常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这给许多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通过规范管理,可以降低培训费用,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家长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和课程,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其次,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有助于提高教育公平性。在许多情况下,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如优秀的教师、丰富的课程和优越的学习环境。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则可能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培训费用而错失了孩子成长的机会。通过规范管理,可以确保所有孩子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培训,从而提高教育公平性。此外,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规范的管理下,培训机构会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课程设置,提供更多元化、丰富多样的培训内容,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这样,学生不仅可以学到专业知识,还可以培养其他方面的能力,如团队合作、沟通交流、创新思维等。再者,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有助于推动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规范的管理下,培训机构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有利于提高整个教育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为未来的教育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为教育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环境。最后,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随着校外培训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培训机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欺诈、贩卖未成年等问题。规范管理可以有效地遏制这些问题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校外学科培训最新政策如下: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隐形变异培训;不得擅自线上校外培训;对违规校外学科培训的改正;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1、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2、不得开展隐形变异培训《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罚款的法律责任。3、不得擅自线上校外培训《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4、对违规校外学科培训的改正《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5、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校外培训办法校外培训管理办法如下:1、逐步完善校本培训制度,形成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运行机制,构建学习化组织。2、继续进行新课程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教师具有现代理念,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专业水平和驾驭课堂的能力,掌握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模式。3、继续进行骨干教师评比,做到学科、年龄、知识结构分布合理,使他们成为我镇课堂教学、科研教改的学科带头人。4、全镇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大部分教师能够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网络教学,并且充分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提升自我。5、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把新的发展性评价理念贯穿在日常教育教学行为中去,探索发展性评价模式。6、进行校本课程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使每位教师真正树立课程开发意识,既是课程的实施者也是开发者。7、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指导教师学会学习,提高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师自主成长和提高。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学科教学创新、德育工作创新和管理工作创新,适应新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校外培训是在课余时间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实际操作技能、技巧,以利于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以及智力和创造才能而开展的培训。发展历史:2023年9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教育部的校外培训处罚办法校外培训办法如下: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校外培训的定义校外培训是指在学校以外的地方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通常由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它可以涵盖各个领域的学科和技能,包括语言学习、艺术培训、体育训练、科学探索等。通过参与校外培训,学生可以获得额外的学习机会,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2校外培训的种类校外培训的种类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常见的校外培训包括语言培训班、音乐学习、舞蹈课程、绘画培训、体育训练、数学奥赛辅导等。此外,还有一些面向特定群体的培训,如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力培养、创业课程等。3校外培训的优势参与校外培训有许多优势。首先,校外培训可以提供更广泛的学习机会和资源,丰富学生的学习内容和体验。其次,校外培训可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特长和潜力。此外,校外培训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尽管校外培训有许多好处,但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风险。首先,选择正规和专业的培训机构非常重要,以确保获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其次,家长和学生需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明确培训目标、费用、时间安排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关注培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总结:校外培训是在学校以外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通过专业机构或个人提供额外的学习机会和技能培训。它的种类多样,涵盖各个领域的学科和技能。参与校外培训可以丰富学生的学习内容和体验,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社交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双减政策下取得办学许可可以培训吗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双减政策下取得办学许可可以培训。根据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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