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如下: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
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如下: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违反教师道德规范的处理办法法律分析:违法。教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次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支持义务阶段,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四条 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第五条 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第六条 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最新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老师,这些“红线”咱不能踩!一起来看看吧!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2014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将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该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随小编一起看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这些行为将被处理!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起看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教育部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随小编看全文↓↓↓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最新如下: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责令停止招收学员;4、责令停止举办;5、吊销许可证件;6、限制从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校外培训机构的危害1、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一直以来,国家一直强调要对中小学生进行减负,但是校外培训使得学生陷入校内减负,校外加,校内一直减,校外不停加的怪圈,同时。2、扰乱学校教育秩序,不利于孩子终生学习的养成。超前学习使学生学习进度不一,老师不好操作,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而且学校的教学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按照符合当前学生的心理特征而开展的。实践上,在中小学阶段的教学,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于知识的获取,而是在于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信念,思想,为大学以及后续学习打下基础,校外的超前学习使得学生不重视学校教育,然后又不得不更加依赖校外学习。3、增加了教育的功利性,营造了社会焦虑。教育机构为了获取生源,往往会向家长营造营造焦虑氛围,让家长认为不能不超前学习,否则就落后了。同时也让一部分教师人心思动,做出不符合师德的行为。4、培训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教育形式,资本是逐利的,由此以来,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极易和企业具有的营利性产生冲突,从而出现培训校外机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乱象。5、师资力量欠缺,存在虚假宣传,无法保证教学质量。为了吸引生源,校外培训机构通常将其师资作为主要的卖点,但许多校外培训机构常常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这也就导致家长付出了金钱,学生付出了时间却毫无提升的情况,而当家长对他们的教学质量进行质疑时,他们更多的会以学生基础不行等理由进行搪塞。课外培训机构周末补课犯法吗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如下: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课外培训机构周末补课犯法吗:不犯法。1、在中国,教育部门对于补课班的管理和监管是严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的。2、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补课班的存在。但是,各地的教育部门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3、从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过度依赖补课班可能会导致学生负担过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家长和学生在选择补课班时,应该慎重考虑,避免盲目跟风。同时,家长也应该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尽量通过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办补课班的注意事项有选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制定合理的课程计划、招聘优秀的教师。1、选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补课班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场地的选择。最好选择一个安静、宽敞、通风良好的地方,以便学生能够专注于学习。此外,还要考虑上课的时间,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以便吸引更多的学生。2、制定合理的课程计划:补课班的教学内容应该有针对性,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同时,要合理安排课程进度,确保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3、招聘优秀的教师:补课班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因此,在招聘教师时,要注重其教学经验、教育背景以及教学能力。同时,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学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标准最新教育部近日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规定在今年的自10月15日起实施,这一通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不少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学科培训,这种的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而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教育部门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大家都知道的,绝大多数学生都来自普通家庭,根本没有钱承担这种高昂培训费,而有能力支付的学生就会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就从这一点就可以明显看出,是违背了教育公平公正的宗旨。而且,老师的这种行为,也很容易让学生和家长对师德和老师的教育能力产生怀疑。这次出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做了相关规定,态度很明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规定了该办法适用对象: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了以上情形,还有以下信息值得关注~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没有经过审批私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其教学活动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处罚的方法:撤销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并按照非法收入情况处以罚金。如果非法收入难以计算,罚金依据违反的具体规定来定:基本罚款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则最高可罚100万元。还有就是关闭机构,也会在媒体上进行通报,以达到公众监督目的。对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处罚方法:将按照收入情况处罚。具体是根据违法机构在这期间总收入(包括所有的课程收费、资料销售收入等),罚款金额为该收入的1-10倍。此外,所得的违规利润将全部没收。对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方法:除了罚款,还要被强制停止提供一切支持违法培训活动的服务。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被加罚款,罚款的金额会根据提供场所或者渠道的规模,以及所犯次数综合来进行计算。对于屡次违规的提供方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警告还要公示违法行为。如果还是继续为违规培训提供支持的,撤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限制参与教育相关领域业务的严厉处罚。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处罚方法:除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常规处罚外,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来限制其在教育行业内的从业活动。严重的违规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处罚方法:对机构处以重罚,包括罚款和吊销执照等措施。并且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失职、渎职,对其进行追责,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理。对于严重情况,例如涉及严重性侵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这次教育部明确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严重处罚,同时,也对其他各类违规培训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措施。通过这些我们就可以看出这次的力度之大。也能看出,教育部对维护教育秩序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决心和信心。我想说,通过相关规定内容来看,这次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形成警示震慑作用。这无疑就是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为保护学生和家长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赞~校外培训机构处罚最新标准如下: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变相违规开展培训的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罚款。具体而言,如果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万元;如果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2倍,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2万元;如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1倍,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3万元。2、对于管理混乱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处以罚款。具体而言,如果逾期未改正时间不足3个月,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如果逾期未改正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逾期未改正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如果逾期未改正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罚款不得超过30万元;如果逾期未改正时间2年以上,罚款不得超过50万元。3、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撤销许可证书等。对校外培训机构处罚的目的:1、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培训、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扰乱了教育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学校的利益和声誉,影响了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对这些违规机构进行处罚,有助于遏制乱象,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2、保护学生和家长权益: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超前培训、过度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也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对这些违规机构进行处罚,有助于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消费的合理化和规范化。3、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规范和管理,存在教学水平低、师资力量弱、场地设施差等问题,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长发展。对这些违规机构进行处罚,有助于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培训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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