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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需要是非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合同的,跳槽的不可以。如果离职时候手续办理正确的话,入职缴纳社保就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不可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需要是非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合同的,跳槽的不可以。如果离职时候手续办理正确的话,入职缴纳社保就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学校称「为了家庭和谐」要求配偶跳槽「捆绑离职」,这样是否合理?培训机构老师也是劳动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提出,提交书面辞职信。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上面仅仅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如果有其他约定,比如保密、竞业限制等则看规定)!违约金只能在两种情况下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对照你的情况,看看你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涉及培训和竞业禁止约定的,则合法,你应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不是这两种条件,则该约定无效,你不必担心!教育部对培训机构的最新要求工作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谋生手段,而是个人价值实现和家庭经济来源的重要途径,当一个家庭中有一方在学校任职,而学校以家庭和谐为名要求其配偶也必须跳槽捆绑离职,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1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离职。学校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职业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学校无权强制要求员工离职。2侵犯员工权益:员工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学校的这种要求限制了员工的职业自由,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学校以家庭和谐为理由要求员工配偶跳槽并捆绑离职,这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侵犯。3有可能导致人才流失:学校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人才流失。如果员工认为学校的做法不合理,可能会考虑离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会降低学校的整体竞争力,还可能对学校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4难以衡量实际效果:学校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家庭和谐”,但这种强制捆绑离职的方式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员工被迫离职后在新单位遇到问题,可能会导致家庭矛盾进一步加剧。此外,这种做法也很难衡量实际效果,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是不同的,学校的做法可能并不适合每个家庭。因此,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学校以“为了家庭和谐”的名义要求配偶跳槽并“捆绑离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学校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更加合理、合法、有效的方法来促进员工和家庭的和谐,比如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加强员工关怀等。同时,学校应该尊重员工的职业选择权和个人权益,不要以任何形式强制员工离职。教育部对培训机构的最新要求如下:1、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3、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4、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5、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6、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7、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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