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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刁民”——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
“我不是刁民”——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 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在过去的11年时间里,邱建东,每一到两年就会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甚至“从状告邮电局到状告最高人民法院”。不过,他说,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丘建东进行了专访。“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中国经济周刊》:1996年,你提起的“一块二” 官司揭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当初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据说你当时在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是这样吗?丘建东:是的,当时我在政府任职,此前我还做过法官和党校教师。1996年,是文革结束20周年,我想通过此案检验一下当时的法制环境,并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思考。实际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剑”式的作品。在此之前,我一直在寻找机会为社会进步作贡献。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作为知识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识分子,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1981年我从福建龙岩师专毕业。1983年,在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动之际,我在福州发表《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习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并在媒体发表了《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中国经济周刊》:“一块二” 官司对于你个人和中国的公益诉讼来说有什么影响和意义?丘建东: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龙岩市邮电局(当时邮政电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因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道歉。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撤诉了。但是7天之后,我再次叩响法院大门递诉状,诉求依旧,第二次起诉的理由是电话亭“涛声依旧”未整改。在当年春节放假前几天,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还有《闽西日报》等都来现场采访。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诉了。实际上,那个案子不是我个人的成果,而是集体的成果。在我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支持我,福建消协、福建法学会和新闻媒体都给予我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案子是我们集体策划出来的,为此我们准备了两年之久。《中国经济周刊》:打“一块二” 官司时你知道自己打的是公益诉讼官司吗?,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并开始有意识的去打类似的诉讼案件?丘建东:当时,我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经济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当时,我接触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后来查阅资料和向一些专家教授请教学习,我才逐步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从我1999年辞职下海,成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开始,我才开始有意识的去打公益诉讼官司。《中国经济周刊》: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打公益诉讼官司的目的是什么?丘建东:所谓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以我作为公益诉讼参与者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我认为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完成,以此来完成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的实现而已。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本人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中国经济周刊》:到目前为止,你已经打了多少场公益诉讼官司?胜诉的有多少起?丘建东: 到目前为止,我打了23场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都败诉了。对此,我并不在意,因为公益诉讼本来就不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中国经济周刊》:打了这么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你觉得哪几件案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丘建东: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性。第一个就是“一块二”官司,因为它起到了跨时代的意义,它使得公益诉讼在中国开花结果繁衍至今。第二案例是关于机场建设费之争。2001年3月15日前夕,我向国家民航总局等三家单位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自行撤销关于对每张机票征收机场建设费50元的违法行为。尽管民航总局对本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一石激起千重浪,引来各界纷纷议论。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第三个就是全中国第一例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800元案。该案发生于2006年。该案表明,政府开始承认和支持民间的公益诉讼活动了,也不再认为这种活动就一定是给政府的难堪和添乱。十年前,我创造了“一块二”官司,十年后又创造了“中国第一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案”,这说明我还是一个领跑者。“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精心策划的”《中国经济周刊》:你打了这么多公益诉讼官司,但诉讼对象却是很少有重复的,这是为什么?丘建东: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每次我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我想做公益诉讼的领跑者,所以力求每次都不会重复。如果说“一块二”官司初起之时,人们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半价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中国经济周刊》:你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现在是律师吗?丘建东: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我不是律师,但我开办了一家法律事务所。现在年龄大了我也不想再考律师资格考试了(司法考试)。以前,因为没有律师资格,有人指责过我,我也为此感到深深的遗憾。但是,现在年龄大了对很多事情都看得开了,我觉得只要自己做的事情是在为公益诉讼事业作贡献,有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不重要。《中国经济周刊》:你是不是只打公益诉讼类的官司?做公益诉讼对你代理其他收费的案件有什么影响?丘建东:不是,我每年至少要打一两个公益诉讼官司,其他的都是有商业性的。因为,我需要生存,需要养家糊口。我认为,这两者(打公益诉讼和商业性案件)并不矛盾,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很难说是利大还是弊大。《中国经济周刊》:有人指责你喜欢做秀出风头,打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丘建东: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你不能要求人家只说你的好话不说你的坏话。但是,我认为自己做公益诉讼和接受媒体采访,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轰动效应,这样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中国经济周刊》:媒体称你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是怎样评价自己的?丘建东:这些年以来,我获得了官方众多的褒奖,民间的赞美就更多了,这其中得益于政府方面的开明,得益于消协的大力扶植和栽培,又得益于新闻界的不断厚爱。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也多,这些不同看法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自己最大的贡献在于,我发现了问题去“以身试法”,我设计制造官司,不是意在提倡号召打官司。我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先行者,加速促进人们的观念的变革而已,广大消费者不一定会去学习我的行动模式,但是如果广大公民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某种启发,观念更新,这就是我最大的贡献。“打公益诉讼案件最大的困难是难立案”《中国经济周刊》:你在打公益诉讼案件中,遭遇过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丘建东:困难有许多,但是我认为最大的困难是立案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对此,我有三点希望。首先,我希望能为公益诉讼立法,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到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到现在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希望从立法上保障公益诉讼,对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在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等问题。其次,希望公益诉讼被告人,特别是行政机关转变对我们的态度,正确对待公益诉讼当事人,我不是刁民,更不是要和政府作对,我们是在帮助政府,帮助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希望他们能过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并认真的去解决问题。第三,希望法院特别是法官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法律人提出公益诉讼在法院,其意义在于促使也迫使法院在审理中正确运用法律并创造性应用法律,引进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让法院以独特的主体的工作方式对社会进步产生司法影响,拓展司法界在社会变革的影响,这就要求法院顶住压力公正办案,法官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以他们的勇气和智慧去应对挑战。《中国经济周刊》:以后你还会打公益诉讼官司吗?下一个目标是什么?丘建东:会,我会一直打下去。我现在正在做一个案子—“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案”,涉及到行政乱收费问题。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金荣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然而,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更为不幸的是,经验几乎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提起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公益律师法律援助的一般范围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工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对象1.一般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特殊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为经济困难或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3.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申请减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1.当事人向有受理义务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2.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3.决定受理后,由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决定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服务专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前身是“148”法律服务专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是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现代通讯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快捷高效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2002年7月1日起启用“12348”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专用号码,所有电话均免收信息费,具有人工应答、自动应答、咨询留言、语音信箱、法律法规传真等五项功能。王灿发的环境事业  一、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  卫生部作为主管单位成为被告  法学博士李刚认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纸诉状将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刚刚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刚今天向记者表示,自己还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说,全国牙防组不是社团,是卫生部设置的行使一定管理职权的临时机构,却直接从事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这是严重违法的,是在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李刚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随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负有一定责任。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而朝阳法院后来为何受理以卫生部为被告的诉讼呢?对此,朝阳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律依据。  二、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郝劲松,34岁,山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读研究生。从2004年5月开始至今,他打了9场公益诉讼官司—因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因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告北京铁路局、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告北京铁路局……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一位法学专家如此描述公益诉讼目前尴尬的处境。但郝劲松认为,“即使败诉也是好事,败诉能提升问题的高度,能促使相关部门工作的改进。”  与郝劲松类似,在公益诉讼官司中胜少负多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对公益诉讼“痴心不改”。  再遭败诉  10月11日,一中院法庭上,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春运通知》”)。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  据此,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所作的,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一中院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我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没想到判得这么快。”郝劲松说,“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我还是要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诉前会邀请相关专家开一个研讨会,听取一下专家对此案的意见。  胜诉难  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案进行分析,发现已有证据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总体而言,目前的公益诉讼胜诉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郝劲松认为,法院在审判公益诉讼案时,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将公益诉讼狭义化理解,是公益诉讼胜诉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我状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收费厕所不开发票案进行了宣判,我胜诉,地铁公司最终向我出具两张5角共1元发票。但是,此后我提起几乎是同样的诉讼,即因乘坐T109次列车用餐后没有得到发票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却判我败诉。”郝劲松举例说。  此外,地铁公司虽然向郝劲松开具了发票,但是其他人来上厕所,地铁公司照样可以不开发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失去了其可复制性—一个人胜诉,这个判决对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判例制度。”黄金荣认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让公益诉讼的处境十分尴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少年权益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则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许多法院面对原告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或原告简单的公益诉讼,出于对被告权势、声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消极对待。  立案更难  与郝劲松一样在公益诉讼中“屡败屡战”的还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体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的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  自1996年状告龙岩市邮电局不按夜间长途电话减半收费规定而全价收费以来,丘建东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其中胜诉或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这些胜诉案件都是因为相关企业明显违反国务院或部委的明文规定。”丘建东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以垄断企业的收费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虽败犹荣  “输是输了,但我不郁闷。”郝劲松说,“我觉得打这些官司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铁路的案子出来之后,虽然在铁路运输法院败诉了,但是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发表文章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一个败诉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这是我当时没有预计到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尽管公益诉讼屡遭败诉,但虽败犹荣。“败诉的案件也能对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是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公益诉讼的效果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影响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黄金荣研究员认为。  对公益诉讼充满信心的学者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员徐卉,“公益诉讼是一种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博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不断地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引起社会强势群体重视,然后促使制度将社会资源更多地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因此公益诉讼是一个很长的动员和教育过程,不能指望打一场官司就能改变。”  幸运的是,郝劲松、丘建东们都对公益诉讼“痴心依旧”。  “打了10年官司,有两件事让我觉得进步十分巨大。第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奖励了我800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政府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正在转变;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已写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这使将来公益诉讼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东满怀希望地说。  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三、郝劲松诉北京地铁公司如厕收费案  因北京市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费一事提起公益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告郝劲松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退还五角钱如厕费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法院认为,郝劲松主张地铁公司违背公平原则,此主张是针对地铁复八线公共服务设施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涉及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的问题,不应也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解决。  法院还认为,郝劲松表示自己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使用不当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郝劲松要求地铁公司对复八线不设置固定卫生间进行书面解释,这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郝劲松律师说:“我喜欢败诉。我相信只有悲剧才能憾动人心,才能长萦世间。在当前进行的公益诉讼,只有败诉了,人民百姓才会真正地认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会用心去思考他们所处的真正环境,才不会受人欺骗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会自觉地站起来,如此,有利于推动社会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我呼吁,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来吧,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判它败诉吧!我曾对一些记者讲过,在一块腐败的司法土壤里,种上了不诚信的市场种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长出公平正义的植物,所以,在当前,公益诉讼的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胜诉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诉北京地铁无障碍设施案  李方平等律师曾告地铁公司无障碍设施,去年要求地铁铺设无障碍设施。判的结果一方面北京市残联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们这起诉讼。结果虽然判他们是败诉,可是发了四个信函给市政府和地铁公司,要他们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铁的无障碍设施,也算是虽败尤荣。这一起2007年残联还把它作为一个非常大的事件,因为也是中国第一起无障碍诉讼。  李方平律师认为:“公益诉讼会给这些侵权的单位造成法律和道义上的压力,他们一方面会修正自己的行为。再一方面最大的作用是会警示其它的单位,觉得这样做会有这么大的负面报道,那么我做的时候要慎重地评估,甚至尽可能地避免。当然再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比如全国人大、政协甚至劳动部、教育部等相关的一些部门,对这些歧视也逐渐地高度重视,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的条例甚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中,我们都看到整个法律是在逐渐地改善过程中。” 事例一:以自己代理的实际案例说服立法者增加有利于污染受害者维权的条款王灿发作为环境法专家,参加了许多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每当他参与立法,总是通过自己办理的环境案例,说明进行在立法中规定环境维权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8年2月修订后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由王灿发参与起草并增加了较多环境维权条款的法律。比如,针对污染受害者在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该法规定了被告举证制;针对一些法院将人数众多的同一环境侵权案件分案受理和审理的情况,该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针对许多污染受害者无力起诉维权的问题,增加了环境法律援助和帮助诉讼制度的规定;针对由第三方造成的环境危害难以找到致害人的情况,作出了“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大大方便了受害者维权。事例二:推动环境法庭建立,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在帮助污染受害者维权的过程中,王灿发发现绝大多数的法官不熟悉环保法律规定,缺乏正确审理环境案件的专业能力。为解决该问题,他除了连续十期对近400名法官进行环境法实务培训、多次举办由法官参加的环境诉讼研讨会外,还将促进专门环境法庭的建立作为其重要工作内容,以实现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为环境公益诉讼找到突破口。为此他在各种场合呼吁建立环境法庭。在他做北京市人大代表的三年间两次正式提出在北京设立环境法庭的建议。在他的建议下,北京高院先是发文要求各个法院设立环境合议庭,后又在延庆县建立了北京市的第一个环境法庭。 王灿发在推动环境法治和环境公益方面作出的独特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先后被授予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 ,“日经亚洲奖”、“改革开放30年环保人物” 、“中国正义人物”、“CCTV 124 十年法治人物” ,并被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45位“世界环境英雄”之一,并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1995年9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1995年11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2003年3月)、北京市“教育创新标兵”(2003年3月)、“北京市教学名师”(2006年8月)、(“宝钢优秀教师奖”(2007年12月)、“北京市师德标兵”(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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