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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内训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专业技术培训,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况...
这个企业内训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专业技术培训,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多优厚的待遇,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如用人单位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员工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这家公司离职不需要之符违约金。职业培训有哪些我是做人事工作的。正规公司,培训是不收费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不是让员工出。收钱的,要身份证的都是骗子。异地培训的情况是存在的,举个例子,有些企业规模大,专业性高,会在某地建立或者租用培训院校场地,专门用于培训。所以全国入职的员工都会去那里培训。技工学校招生规定职业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亦称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分类1、技能培训2、劳动预备制度培训3、再就业培训4、企业职工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咨询公司、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技工学校要求的优秀新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技工学校招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定向培训,做到培训与就业相衔接。第四条 技工学校招生,应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劳动部主管全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技工学校招生政策; (二)编制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分地区、分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和下达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三资”企业培训技术工人的指导性计划; (三)审核、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技工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 (五)指导检查各地招生工作,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劳动部有关技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检查、监督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建立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政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第八条 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并进行必要的复查。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根据生产建设对技术工人的实际需求,在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出本地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并报劳动部审核平衡,纳入国家劳动工资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第十条 安排技工学校招生指标,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主要考虑技术复杂、生产急需的工种(专业)。对生产建设不需要或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工种(专业)和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技工学校,不得安排招生。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可以跨省招生,其招生来源计划须报劳动部审核后下达,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招生计划的衔接工作,务必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本部门需要招生的学校名称、地址及招生要求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不得突破。第四章 报名第十三条 具有城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均可报名: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初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符合工种(专业)要求; (四)未婚,初中毕业生不得超过十八周岁、高中毕业生不得超过二十周岁。 报考特殊工种,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四条 国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子女(限户口在上述单位),符合第十三条的四项规定,可以报名。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三)在职职工; (四)上一年被技工学校录取而不报到者; (五)触犯刑律者。第十六条 报名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第五章 政审和体检第十七条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审核,按《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考察的意见》执行。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第十九条 体格检查应在各级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第六章 命题和考试第二十条 劳动部根据技工学校培养目标对文化知识的要求,参照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二、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必须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三、国家规定的66个技术工种以外的技术工种要逐步实行同时具备培训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才能就业。四、普通工种(非技术工种)必须具备培训合格证才能就业。五、职业介绍机构、合同鉴证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用人单位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六、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监察力度,定期组织力量进行以实施劳动预备制为中心的用工检查、职业介绍检查、合同鉴证检查,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有关规定者,除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课外,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和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七、本规定自省劳动厅解释。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经同级劳动部门验印后有效;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就业准入凭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第十条 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限为1年,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从实际出发,灵活安排;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的,培训期限依照对城镇新生劳动力的培训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按照当地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开支的技工学校应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平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拨给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定点培训单位应积极组织学员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办好实习厂点和基地,开展各种创收活动,以补充培训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第十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培训期满后,凭取得的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失业证》,在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建档,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对劳动保障部颁布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技术工种,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对其它工种,凡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不得介绍就业。第十四条 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中,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应督促企业加强培训工作并限期完成培训任务;对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临时聘用人员要予以清退或培训。对本办法实施后的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单位介绍和聘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求职者的行为,按违反劳动预备制度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就业准入控制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提高我省初高中毕业生及新生劳动力的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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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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