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gonglue投稿,不代表升华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54sh.com/middle/43433.html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二、培训内容: 新员工入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为《员工手册》。 三、培训责任人: 新员工入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方式: 个别沟通或集中上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在本公司《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附件一)中签字,表示自己接受过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员工了解国力集团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培训内容: 国力集团的发展史,发展纲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课堂授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1做课堂作业 2考试 六、培训时间: 至少半天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销售、售后服务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 市场策划、汽车销售技能、售后服务(前台接待、机修、钣喷、保修索赔、保险理赔)技能、配件计划采购与仓储管理技能、客户服务接待技能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1子公司负责培训主机厂的规范技能要求(个性部分)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的规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技能竞赛 五、培训收益记录: 通过考试考核竞赛,颁发集团的培训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培训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管理、网管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对口部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自学 五、培训收益记录: 考试考核、获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管理能力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六、培训收益记录: 课堂作业、考试、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发展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员工需求确定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脱产学习 五、培训收益记录: 培训结业证、毕业证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计划的种类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门填报《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办公室拟编《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三)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办公室依据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附件四) 公司负责人批准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一、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年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月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第二十三条:培训计划的编制规范 一、内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训计划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或计划模板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收益)、培训对象、培训课程(题目内容)、培训教材器具、培训组织责任人和培训责任人、培训讲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数、培训日期等。 二、上报按时 1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5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4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总裁审批。 三、依据充分 1符合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纲要。 2满足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适合员工的培训需求。 4月度培训计划是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五章 培训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收益评估,评估培训目的的实现情况,调查受训员工(学员)学得怎样。 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的培训能力与水平,调查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教得怎样。 三、培训组织评估,评估培训内容课题是否适合公司发展要求,是否受学员的欢迎,调查培训组织责任者培训计划安排做得怎样。 第二十五条:培训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训评估的主要常用办法,是通过学员填写集培训收益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组织评估于一卷的《培训评估表》(见附件五)来进行评估的。 二、考试考核,课堂作业的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培训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培训评估的实施 一、每次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培训评估。 二、培训评估,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1培训收益评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⑴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评估可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⑵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做课堂作业,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讲师出题,培训组织责任人制发试卷,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 ⑶以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提问,现场操作的方法,在培训计划中作出评估安排。 4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由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5培训组织评估,可以采用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可与培训效果同时进行。 三、培训评估报告。由培训组织实施责任人根据培训评估表和培训签到记录表编写《培训评估报告》(附件六)。《培训评估报告》经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需传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培训责任人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均为本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承担本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内部培训责任人的培训任务 一、完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讲课任务。 二、编写培训讲义教材。 三、协助培训班组织者做好培训评估。 四、改进培训讲课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十九条:外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一、需聘请集团外部培训讲师讲课的培训活动,南昌地区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非南昌地区的公司组织的,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外部培训讲师的课酬支付按培训费用支付流程办理。 第七章:外派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必须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七),外派培训费用和时间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必须签订《员工培训协议》(见附件八),并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一、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的审批备案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备案。 2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5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 备案。 3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5000元≤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备案。 4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报备董事长 人力资源部备案。 5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集团公司总裁审核 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人 力资源部备案。 2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董事长批准 签订《员 培训协议》 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审核 董事长批准 签订《员工 培训协议》 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派培训协议 一、签订培训协议的前提条件 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员工被外派培训是经过本制度规定审批流程批准的; 2脱岗培训连续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时间、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报销的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等,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等,超过1500元。 二、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培训的服务事项 2培训时间与方式 3培训项目与内容 4培训收益与要求 5培训费用 6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⑴按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⑵做好员工培训期间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⑶为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的员工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与劳动合同约定和个人绩效相应的薪酬。 7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⑴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分配,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服务期达到 月以上。 8公司违约责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终止员工培训或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 9员工的违约责任 外派培训员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未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⑵违反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相应的处罚规定办理。 ⑶在培训期间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赔偿公司。 ⑷在培训期间员工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⑸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辞职、离职,违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累计培训费用÷累计协议服务月数×(累计协议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 第三十二条:服务期约定标准 公司为培训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标准: 1外派培训费用>1500元≤3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外派培训费用>3000元≤6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 3外派培训费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在24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 4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从培训结束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外派培训期间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外训期间应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应特别注意个人行为,不得损坏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的考勤记录为出公差,应遵守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缺课。 三、外派培训批准后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报告,办理退训手续;中途退训缺训的,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造成培训费用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向派出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外派培训结束后期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以下事项: 1接受主机厂业务培训的,应将培训教材资料、获得的培训证书交教派出公司办公室存档;接受其他单位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获取的教材资料、证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公司需存档的,应交公司存档。 2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上交《培训评估表》(重点内容为培训收益评估),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办理完培训费用报销。 二、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转训的,应做好转训准备,按公司培训计划完成转训任务。 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如培训不合格,应获未获证书的,无故旷学的,可以做扣除期间个人绩效分、个人承担部分培训费用、旷工等处理,具体意见,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情节不同提出处理建议报外派培训批准人批准实施。 四、派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培训费报销等情况填写《年度外派培训登记表》(附件九),核对《培训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培训费用分类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用分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两大类。 内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专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购置维修费,培训场地的租赁费等; 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生活补贴、书杂费,其他因培训需求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培训费用的使用原则 坚持有计划,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培训费用的成本对象 一、子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二、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三、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第三十八条:培训费用计划的审批流程: 培训费用计划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或《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中应分别列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的计划控制数。 第三十九条:培训费用的支付报销审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训费用的借支和报销审批流程: 1子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其培训费用的借支与报销流程: (1)不超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复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2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⑴不超过年度计划,且在《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内借支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或超过《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的报销审批 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报销单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培训费用支付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填借支用款申请单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财务部审核 总裁批准。 2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单或报销审批单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 财务 部审核 总裁批准。 第四十条:培训费用支付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一、内部培训教材、器具购置维修费和培训场地租赁费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所涉及的采购流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具的采购管理规定。 二、外派培训费用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是否符合《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和《员工培训协议》的约定。 3受训员工是否完成受训任务,获取应当获取的证书,上交了应该上交的证书。 第九章:培训纪律 第四十一条:培训组织纪律 一、培训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达到培训地点,并在培训课前做好培训教材、教具、器材,培训评估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二、培训责任人和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检查教具的准备情况。 三、学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后找到自己的受训位置。 第四十二条:课堂纪律 学员、培训责任人在课间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讲课时间说电话,有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勤纪律 准时参加培训签到,因特殊情况需缺课的,应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必须补课的应按培训计划要求办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导语: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下面是我收集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社会化运作原则。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在满足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 第七条 各保监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前培训管理 第八条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章 后续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四条 后续教育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章 委托代理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 其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设置由保险公司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 第五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规范的培训教材; (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社会培训机构需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并有一定的组织社会培训的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 (五)开展培训工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将对具备条件开展培训工作的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其出具的培训证明将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所具备的条件。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教材及培训讲义; (三)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社会培训机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证明文件及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声明;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报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由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报告; (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报告; (三)社会培训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当地保监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该证书应准确完整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成绩、培训日期等信息,参加继续教育信息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负责对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虚假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某一阶段培训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保险监管机构将发布公告,其培训证明将不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组织本公司所属业务人员,参加未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证明将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设定3年过渡期,即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日止。 2005年5月1日前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换发且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满足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换发,但应在过渡期内将不足学时补足。 在过渡期内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允许对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累计,但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累计学时的要求;在过渡期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不得累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荐教材主要有《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保险中介相关监管法规制度汇编及中国保监会会推荐的其他教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二)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三)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或以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四)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五)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和特点,对教师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第十四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二)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第十五条 对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第十六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第十八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第十九条 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作为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培训自己的业务员?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培训机构的公章是什么样的一个教育机构的市场培育不在乎推销员而在于推广方式:1,著名品牌的推广:第一阶段主推高价教育产品到高消费人群比如北大的继续教育培训,推广难度不大,市场有限。第二阶段主推集中教学,大课堂讲座。收效快,覆盖广。第三阶段渗透式教育,培训加盟者和基层教育工作者。2,小品牌的推广把以上过程倒过来做。3,没品牌的推广先从一个分部,一个班,或者一个社区开始,摸索经验,首先要实现教育的功能:那就是通过某种教育达到某种成功。而后再进入小品牌的推广模式。因此,相应的推销员培养,就要作到:1,让他们明白教育机构所处的教育品牌成长阶段。2,使他们成为最先的教育对象,精通教育产品。3,使他们成为有说服力的人(从形象到口才)。4,使他们认同自身价值与教育机构的成功是一体的。办法是:合伙或者提成。实际上把有前途的学员变成推广经理或者分部经理是很好的选择。既完成了教育的功能,又多了同一价值体系下的专业力量。欢迎讨论。谢谢你的关注。红星照耀中国每章概括培训机构的公章包括机构名称,标志图案,圆形形状,字体和文字。1、公章上会刻有培训机构的名称,以便识别和确认。2、培训机构会在公章上加入特定的标志图案,以展示其特色或品牌形象。3、许多公章采用圆形形状,直径为42厘米。4、公章上的文字使用简化的宋体字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号码等信息。如何开办一个培训机构章节概括的写作思路是运用自己的概括能力写出每一章节的意思。《红星照耀中国》又名《 西行漫记 》是 美国 国著名记者 埃德加·斯诺 的不朽经典名著。作为第一部向世界介绍和传播 中国*** 和 中国革命历程 的图书,它在英语世界获得了轰动性影响,是一部文笔优美、纪实性很强的报道性作品,被誉为研究中国革命的“经典的百科全书”。 范文:第一章 探寻红色中国 讲述作者对红色世界的好奇,开始深入苏维埃红区的冒险,去探究苏维埃共和国、红军、***的秘密。并且讲述了张学良和杨虎成与***达成一致搞日协议的原因和经过。第二章 去红都的道路 讲述在进入红区的路途上被白匪追逐的经历,并讲述了国民党通过“民团”这一组织对地方的统治和镇压政策。介绍了周恩来及贺龙的人生经历以及他们独特的个人魅力。第三章 在保安 讲述了******毛泽东给作者的初步印象:健康、质朴纯真,有幽默感、精明、精力过人,是一个颇有天赋的军事和政治战略家。第四章 一个***员的由来 本章讲述了******毛泽东的人生经历、思想变改以及成长为红军***的过程。第五章 长征 讲述了红军长征的艰难过程。着生记叙了第五次大围剿,以及长征中强渡大渡河、过大草原等艰难英勇的事迹。第六章 红星在西北 讲述了刘志丹开创西北苏区的历程,西北大灾荒和苛捐杂税给人民带来的苦难。苏维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货币各方而政策。第七章 去前线的路上 讲述了普通农民对红军的拥护,对苏区工业的繁荣以及苏区工人身上具有的乐观活泼的社会主义工业精神。第八章 同红军在一起 讲述了作者深入到真正的红军内部,了解他们年轻、精神饱满、训练严格、纪律严明、装备出色、政治觉悟高,才使得他们成为铁打的军队。并且讲述了促使司令员彭德怀走上革命道路的悲惨童年经历,以及他独特的个人魅力。红军采用游击战术的原因和策略。红军战士健康丰富的生活。第九章 同红军在一起(续) ***军事***徐海东的人生历程以及中国残酷的阶级战争给老百姓带来的杀戮和苦难。讲述***团结回族人民抵抗压迫者的策略。 第十章 战争与和平 讲述红色中国的少年们耐心、勤劳、聪明、努力学习,代表着中国的希望,讲述***为建立统一战线所做的努力以及革命***朱德极其杰出的领导才能和个人魅力。第十一章 回到保安 讲述了在敌人封锁下的保安地区,红军丰富多彩的生活。讲述了俄国对于红色中国的影响以及德国顾问李德指挥作战时出现的失误及其原因。第十二章 又是白色世界 详细记述了“西安事变”的具体经过、结果,以及对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积极影响。并分析了中国社会革命运动的复杂社会背景、面临挑战及其终将取得胜利的原因。 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流程手续: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烘焙培训学校哪里好啊
上一篇
11-24
昆明学写作文那里好
下一篇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