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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补课是违法的。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教育部于2023年8月23日公布的《校外教育处罚临时规定(征求意见稿)》,对3岁及以上的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全部视为校外教育机构。该规定明确,校外教育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过度教育;非学科教育超...
网课补课是违法的。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教育部于2023年8月23日公布的《校外教育处罚临时规定(征求意见稿)》,对3岁及以上的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全部视为校外教育机构。该规定明确,校外教育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过度教育;非学科教育超过教学内容;违规进行学科教育;违规收费;虚假宣传。2、网课补课违法的原因违规进行学科教育包括:通过网络进行学科教育;利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学科教育;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之外的时间进行学科教育;在教育机构之外的地方进行学科教育;以及其他违规进行学科教育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课程补习是校外教育机构进行学科教育的一种方式,因此属于违法行为。该《规定》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所以,从2023年10月15日开始,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所有针对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的学科教育,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网课补课违法的具体理由1、网课补课违反了教育原则。我国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全面减少义务教育课外培训,降低家庭经济压力,以及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网课补课作为一种课外培训方式,显然与这一原则相悖。2、过度的网课补课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长时间高强度的补课会让学生的学习压力过大,影响他们的睡眠、休息和体育锻炼,进而对身心健康造成伤害。3、网课补课有可能加剧教育的不公平性。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可以通过补课的方式,为子女提供教育优势,这无疑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性。虽然网课补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学生弥补学习上的不足,提高学习成绩。然而,相较于其负面影响,网课补课的积极作用显得并不突出。教师课外补课违法吗教育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第四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校外补课违法吗法律分析:不违法,只是违规。而且上补课班需要申请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资格证,没有许可证就开班教学就是超范围违规经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业辅导班属于违法吗校外补课违法。虽然我国实行了双减政策,让学生们更好的休息,对校外培训也做了一系列规定,但仍旧挡不住学生和家长内卷的步伐,为了提高成绩,在学生中脱颖而出,家长们也是想了各种办法,双减政策一直难以更好的落实。近日,终于迎来了好消息,学生再也不用继续内卷了,教育部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针对学生补课行为,在这次下发的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补课是违法行为。而补课行为包括: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有偿校外培训的等。这条规定从2023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从此,补课成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面临高昂罚款。此次针对的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教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不支持义务阶段,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具有合格的教师。3、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作业辅导班是否属于违法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在中国,作业辅导班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一种形式,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定才能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学。 具体而言,作业辅导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合法经营: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提供合规的教学设施和学习环境;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教学。开办作业辅导班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和办理手续。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和流程:1、基本要求:教育背景:通常要求创办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关教育背景或教育经验,以确保教学质量。师资力量:需要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具备相关学科知识和教学经验。教学设施:提供适合教学的场所,如教室、黑板、桌椅等。2、办理手续: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办学条件,以确保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注册企业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等,完成注册手续。申请办学许可证: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资质证书、教师资格证等。审核和验收:教育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验收,评估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是否符合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当地规定,需要缴纳相关的办学许可证申请费用或年检费用。3、合规运营:教学管理:制定课程计划和教学方案,确保教学内容和方法符合教育要求。学生管理:建立学生档案,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制定学生考勤和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备案。安全保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内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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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