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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目前很多城市都允许外地户籍的考生在本地参加高考,但是需符合当地异地高考政策的要求。外地学生异地高考的流程:1、学籍转移学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籍转移申请。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
外地学生可以异地高考。目前很多城市都允许外地户籍的考生在本地参加高考,但是需符合当地异地高考政策的要求。外地学生异地高考的流程:1、学籍转移学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籍转移申请。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申请材料,如果符合条件,会出具学籍转移证明。2、确定参考地点一般情况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异地高考的地点。在选择参考地点时,学生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住宿条件等因素,并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报名和参考的要求。3、报名注册学生需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学生需要准备好相关证件(身份证、学籍转移证明等)、填写报名表格,并按时缴纳考试费用。4、高考考试学生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高考考试。考试科目和形式遵循当地高考规定。学生要准备好考试所需的文具和身份证件,按照考场规定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外地学生异地高考的注意事项:1、提前了解政策和要求不同地区对于异地高考的政策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学籍转移、报名时间、报名材料等。提前了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通知和要求,确保自己符合条件,并按时准备相关材料。2、确定参考地点与交通安排选择合适的参考地点是非常重要的。考虑交通便利性、住宿条件和考场距离等因素。提前规划好交通安排,确保能够按时到达考场。3、熟悉考试科目和形式不同地区的高考科目和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考试时间安排、科目设置等。熟悉考试科目和形式,提前进行复习和准备。4、注意考场纪律遵守考场纪律非常重要。在考试期间,严禁抄袭、作弊或使用不合规定的辅助工具。确保按时到达考场,听从监考老师的指导,并保持考场秩序和安静。今天高考开始了吗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蒙自成人高考报名地点在哪?今年高考是6月7号开始。考试科目如下:1、语文:包括阅读文章,理解文本,分析文本和写作等方面的考查,内容涉及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体裁以及议论文、说明文、应用文等非文学体裁。2、数学:包括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计算和基本证明方法等方面的考查。其中初等数学包括数与式、函数、初等图形、解析几何和初等数论等内容。高等数学包括微积分、数理方程、向量代数和概率统计等内容。3、外语:主要考查英语语言的听说读写能力,包括语音、词汇、句型、语法、阅读理解、斗正银写作等方面的内容。4、物理:包括力学、电学、光学和热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考查学生对实验和理论的掌握程度。5、化学:包括物质结构、化学反应、化学平衡和溶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6、生物:主要考查学生对生物的基本概念、生物产生、生物进化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也会涉及生物实验和生态知识。7、历史:主要考查学生对中国近代史、古代史、现代史清早等方面的考察,以及知识和历史思维能力的应用。8、地理:主要考查学生对地球环境、地图和地貌特征、地球资源、人口和城市、经济发展、自然灾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能力。9、政治:主要考查学生对政治科学、中国政治制度、国际政治和学生政治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能力。考试时的注意事项1、时间规划。考试时间紧张,需要考生根据每门科目的时间分配合理,抓紧时间,不放弃任何题目。。2、带好本人有效考试证件。考生一定要认真核对自己的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和考试日期、地点信息等,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疏漏。3、注意考场卫生和在考场内的作息。在空宴考场内,考生应该保持个人卫生和整体卫生,遵守考场规则,并注意适当的休息和饮食。4、准备好考试用品。包括铅笔、橡皮、尺子、考场用水杯等。需要注意的是,物品一定要放在考试桌内指定的位置上,不能超出范围。5、注意保密和防作弊。高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考场内一切以维护安全和保密为前提。考生应该做好自己的考试内容,不得作弊,否则会被严厉处罚,甚至被取消成绩。6、考试心态稳定。高考是一份考验,需要考生保持充满信心、勇气和耐心的心态,以迎接最终的挑战和奋斗。高考的考试地点是怎么规定的?蒙自成人高考报名地点可以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官网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网址:参加成人高考难度怎么样?1考试难度不大成人高考相比于普通的成人高考,考试的难度不是很大,而且一些高中起点考专科的科目,是比较简单的,很适合一些高中、中专、技校的人员参加考试。2增强专业实用性很多选择成人高考提升学历的基本都是已经从业的在职人员,他们基本会根据自己的工作选择专业,高校也意识到了这点,所以也会及时的调整学校的专业,从而更加注重专业的实用性。3国家承认学历成人高考学历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之后,会获得国家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信网上可以查到自己的学籍。此毕业证也用于考公员、或者评职称等。江苏省什么样的学生会被取消高考考试资格学籍所在地。学籍所在地一般就是指户口所在地、对于绝大部分考生来讲,学籍所在地就是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高中毕业学校所在地。而少部分考生可能会户口在A地,在B地就读的高中并取得了高中学籍,直到参加高考,那么学籍所在地应该就是B地。2014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称,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高考考试时间历史变化具体如下2001年11月16日,教育部正式签发《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的通知》:从1979年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时间固定在每年7月7、8、9日。20多年来,高考时间的稳定,对稳定中学教学秩序和规范招生考试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这一时段气温有所升高,自然灾害频发,社会各界希望将高考时间适当提前。为缓解高温天气和自然灾害对高考的不利影响,有利于考生身心健康、提高考试质量,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经调研论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03年开始调整高考时间,高考时间固定安排在每年6月7、8、9日。高考时间调整涉及高中教学安排、考试组织和阅卷录取等诸多环节,与公安、卫生、交通、通讯、机要保密等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事关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很大。天津今天高考时间按照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详解:考生如携带手机、书包、与本场考试无关的书籍等物品,且没有按照考场内监考教师指定地点放置,应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应按照本人考试用条形码上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入场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详解: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教师发出“可以开始答题”的信号后,考生方可进行答题;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教师发出“停止答题”的信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向周围考生张望或者偷看试卷、与周围考生说话、用各种方式进行暗号联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均属违纪行为。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不得有在教室、楼道内大声喧哗、打斗或者与其他考生高声交流等影响考试环境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详解:考生在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可以举手告知监考教师交卷,经监考教师检查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齐全,姓名、准考号填写清楚并收齐后,考生才可以离开考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详解: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详解:考生在答题时应使用钢笔(字迹黑色、蓝黑色)、签字笔(字迹黑色、蓝黑色)或使用试卷中所规定的其他考试用笔。考生在答题时应在监考教师发放的试卷、答题卡的规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准考号。考生不得在密封线外或签名栏外等地方做与考试无关的各种记号或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023年天津高考时间是:6月7日-10日。2023年6月7日-6月8日进行三门主科考试,6月9日-6月10日进行等级性考试,天津高考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考等级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由考生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天津高考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1、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2、6月8日15:00至17:00外语(英语笔试15:00至16:40)。3、6月9日8:30至9:30物理,11:00至12:00思想政治,15:00至16:00化学。4、6月10日8:30至9:30历史,11:00至12:00生物学,15:00至16:00地理。天津高考报名:一、备好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天津高考报名需要采集考生的二代身份证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一般会安排在10月份进行,如果考生身份证遗失或者是身份证在2022年高考前会过期的,需要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新的身份证。二、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高考报名时,天津考生的身份证信息应该与户口簿的信息一致,如果考生因为住房搬迁或者是行政区调整等原因导致个人基本信息有变的,需要及时到天津当地公安部分进行更新,确保户口簿、身份证不能以及公安部门保存的信息一致,否则很可能会造成报名失败。天津高考的注意事项1、注意考场考试时间和地点,提前安排好交通和住宿。2、及时查阅天津市教育考试院的高考考试信息,以了解最新政策和考试内容。3、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定,不得携带手机、计算器等非考试必需品进入考场,避免违规行为。4、对于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要认真复习基础知识,注意解题方法和技巧,多进行模拟考试练习。5、对于文化课、体育、艺术等非语数外科目,要提前了解考试内容,安排好备考时间和复习计划。6、注意保持良好的心态和身体状态,避免因焦虑、紧张等原因影响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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